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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伤残和工亡赔偿测算标准(2021)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3957×7
=27699
6594.4×2
=13188.8
6594.4×2
=13188.8
根据就医及伤势恢复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35613
×4=26377.6
×4=26377.6
×11=43527
×7=46160.8
×7=46160.8
×13=51441
×10=65944
×10=65944
×16=63312
×25=164860
×25=164860
×18=71226
×30=197832
×30=197832
伤残等级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生活护理费
79133×10=791330
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保留劳动关系后根据浙江省企业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则生活护理费不支付
×12=949596
×14=1107862
×16=1266128
工亡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支付标准
79133/2=39566.5
上年度(20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3834×20=876680
20年×79133×100%=1582660元,条件为由因工死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需经市级以上鉴定机构鉴定);2018年1月1日以前适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之后适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标准为(死者生前本人工资,如未达到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按300%计算):具体为配偶死者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为死者生前工资的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不应高于死者生前工资。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备注:1. 本标准不包括应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项目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应根据伤者或死者每月工资金额计算,其余项目按上年度浙江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该标准为最低标准,按伤残或死者工资标准计算的项目应在浙江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计算。
4. 浙江省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月标准为6594.4元。
5. 3957元=79133元/年÷12个月×60%。
附: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启用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整理人:叶沐夏,律师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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