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口径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2.31)》
16.多处伤残的等级计算。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等级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达到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12.27,浙高法民一〔2013〕5号)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五、赔偿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八)残疾赔偿金,4.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 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 50%+6%=56%。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21.1.18,湘高法发[2021]2号)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以下(6—10级)伤残在1%—3%范围内叠加,五级以上(1—5级)伤残在3%—5%范围内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2020.7.1,晋高法[2020]34号)
21.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试行)的通知(2021.6.8,赣高法[2021]51号)
9.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不超过100%。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8.20,京高法发[2018]522号)
一、关于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的评定
1.受伤人员符合一处伤残等级者,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0%,二级伤残(人体致残率9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
2.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在委托函中写明鉴定事项包括评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受伤人员有一处伤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直接写明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受伤人员有多处伤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分别写明各处伤残的等级以及累计赔偿指数。
4.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依据鉴定机构评定的赔偿指数计算赔偿金额;确需调整赔偿指数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相关案例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赔偿指数(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其中,七级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附加计算。合理取值标准中,九级伤残对应的附加指数为3%,十级伤残对应的附加指数为2%。本案中,经鉴定,储某某构成七级、九级、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指数为45%,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储某某伤残赔偿指数应认定为42%,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2、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7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
曾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湘高法发[2021]2号文解释的规定,伤者存在多处伤残等级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对五级以下(6-10级)伤残在1%-3%的范围内叠加。故根据曾某某的伤残情况,一审判决在1-3%的范围内进行系数叠加均符合前述规定。一审判决对曾必洋两处伤残的情况,确定33%赔偿系数标准计算本案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人保长沙公司上诉认为应当按31%的系数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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