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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票”大案暴露税收管理漏洞
从虚开案件采取的手段、特征和管理薄弱环节来看,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探索实名登记制度,服务管理协同推进,监管及时跟进,强化税警协作办案。
  近年来,国税稽查部门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先后查处了以农产品、成品油等为媒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这些个案以某公司或某个人在“点”上虚开非法获利。而2015年税警联合查处的系列以“黄金”为媒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现出团伙化、有组织作案的特征,“面”上虚开趋势明显。从虚开案件采取的手段、特征和管理薄弱环节来看,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强化后续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黄金票”虚开案件的特征

  2015年税警联合查处的系列“黄金票”案件,以“皮包”公司为载体,以“黄金”为媒介,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大肆虚开套取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宁夏为例,2015年“黄金票”系列虚开案件涉及宁夏企业600多户,金额高达30余亿元。
  犯罪分子利用黄金交易实现票货分离,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即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实行会员制或代理客户制,只有取得会员或代理客户资格,才能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取得代理资格后,以票货分离方式取得黄金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黄金票”),而黄金则以低于市场价格由“地下”黄金冶炼加工厂低价回收,实现票、货分离。犯罪分子以“黄金票”为进项,向下游企业(称为空壳企业,第三层级)虚开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空壳企业取得“黄金票”后,再向其下游企业(称为用票单位,第四层级)虚开货物品名为煤炭、钢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上述环节看,第一层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二层为代理客户,“购”黄金“销”黄金;第三层空壳企业,“购”黄金“销”煤炭、钢材;第四层为用票单位。第二层、第三层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环节。涉案虚开企业以支付3%~4%手续费取得代理客户虚开的货物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收取9%~9.5%手续费方式向下游用票单位虚开货物品名为煤炭、设备、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
  虚假注册,规避风险。从注册登记信息看,空壳企业注册登记地址集中在居民小区、公寓楼等区域,经税警办案人员调查核实,注册登记地址人去楼空或其他单位在办公,房屋几乎从未出租给涉案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虚假。从人员信息看,注册登记所用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件系犯罪分子以网购、盗窃等方式取得。而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人”不外漏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在幕后操控“皮包”公司的运作,闻风即逃。导致税警办案人员找不到企业,找不到实际控制人,给案件侦破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短期经营,大肆虚开。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7月注册,同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101万元,从业人数2人。2012年9月至12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次,每次领票25份,2013年3月至11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次,每次购票量达140份。2012年开具金额26万元,税额4.42万元,2013年开票金额达1.03亿元,税额1754万元。2014年1月至3月零申报,2014年4月走逃,2015年1月被管理局转为非正常户。实际经营15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金额达1.2亿元,平均月开票达806万余元,非法获利达600万元~700万元。犯罪分子短期经营、大肆虚开,非法获利丰厚。
  团伙作案,抱团避险。“黄金票”虚开链条从源头虚开到终端虚开,实际控制人以南方某省为主,在经济发达省市注册成立黄金交易代理客户,在钢铁、煤炭、矿产等资源型省市注册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以赚取手续费。各虚开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以老乡、亲戚等关系居多,以微信群、QQ群等网络化工具为联络方式,在全国形成一套分工严密、操作模式相似的团伙化虚开链条。在注册登记地域选择上,以管户多、监控松的地方为目标注册登记“皮包”公司。在居住地选择上,“扎堆”租住在居民小区,相互照应,互通信息,反侦查意识极强,抱团防范风险。
  会计“失责”,助力虚开。空壳虚开企业所谓财务负责人“扮演”的仅是“领票员”的角色,并不从事账务处理工作,幕后“影子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操控。出现会计人员不见法定代表人,不见办公场所,不见同事,不进行账务处理等不正常现象,会计并没有发挥核算与监督的职能作用,反而为虚开提供了便利。有些虚开企业会计在辞职或被辞退后,而税务登记信息并未变更。在会计辞职、辞退后,虚开企业的发票领取等涉税事宜则由不确定的人员办理。由于会计失去其职能,税警办案人员在找不到企业、找不到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会计作为重要的突破口线索中断。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注册登记简化之后,合法性审查难以深入。在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要求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后,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方便快捷的登记制度切实方便了纳税人,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同时,这样做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资料的审核仅限于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而对资料合法性的审核程序缺失,导致丢失身份证件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办理涉税业务环节,凭发票领取申请表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而对领票人的身份、与领票单位的关系核实也流于形式,甚至不加任何审核。合法性审核程序的缺失被恶意虚开的犯罪分子以虚假地址、虚假身份注册等十分简单、毫无技术含量的作案手段大肆虚开钻了漏洞。
  税收监管滞后,不能及时发现异常。近年来,国税稽查、征管、货劳等部门针对某些行业初步建立了数据分析机制,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防范措施较为零散、滞后,重工业轻商贸、重大型轻小型,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大数据分析应用体系。如某商贸公司从海南“购进”煤炭、钢材,明显异常,但顺利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大多数虚开企业领票量从每月25份,猛增到75份、100份、140份,且当月全额开具,有的甚至猛增至900余份;从上海、江苏、云南、北京等省市非产煤区“购进”煤炭,“销往”内蒙古、宁夏,这样明显异常的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在税务登记方面,4户商贸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一致,而税务登记信息显示财务负责人姓名为“付某某”和“伏某某”;个别会计担任40余家商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等。
  职责划分不清,后续管理乏力。在行政审批改革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增量核定、日常下户巡查等方面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核查,规定了需核查的内容、方法,职责清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的一址多照、虚假地址等异常现象,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取消实地核查,强调加强后续管理,而后续管理措施规定模糊不清。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员已失去原有的职能定位,承担催报催缴、其他部门推送的异常信息核查等被动应付、临时性工作,主动出击查找分析管理风险点的规定不明确,职责不清晰,主动性不高。直到2015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才下发文件明确了防范增值税发票税收风险的应对措施。管理跟进不及时,致使期间虚开抬头。
  强化后续税收管理措施

  笔者认为,针对“黄金票”案暴露出的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强化后续税收管理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探索实名登记制度。以虚假身份注册登记等简单的作案手法对税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由于登记环节存在漏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办理注册登记环节,探索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中介代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现场拍照采集身份信息,实名登记。事后到公安等部门函证核查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采集个人信息实名登记并出示相关证件及委托文书。办理网上涉税事宜,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验证通过,方可办理涉税事宜。首次领票或申请发票增量时,采取实地核查,要求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到场以此核实场地、人员身份。与财政部门沟通,提请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污点财务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这样,一方面在源头堵住漏洞,另一方面,降低税务机关因管理漏洞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服务管理协同推进。目前推行阳光便民办税服务,各管理环节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快速备案、审核审批,切实方便了纳税人,但也被恶意虚开的犯罪分子钻了漏洞。在做好便民办税服务的同时,管理服务应跟进到位。当务之急是要理顺、明确、细化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谁来管,怎么管,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进税收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管理监控提速跟进。整合征管、货劳、所得税、进出口、大企业,尤其是稽查现有预警监控分析资源,赋予稽查部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权限。针对分析预警存在的短板,尽快建立煤炭、成品油等敏感易发虚开重点行业监控分析机制,进而推动建立覆盖全流程的科学完整的大数据预警监控分析平台,配齐配强专业分析人才力量,防范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发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后,汉字纳入比对范围,一定程度上能遏制以变更品名等方式虚开问题,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虚开手段在不断变换更新,因此监控分析预警措施须及时跟进,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监控分析发现疑点线索后及时采取措施。
  强化税警协作办案。办理涉税虚开案件,需税警双方紧密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案件侦破。公安经侦部门承担的经济案件较多,查办涉税案件力量略显不足。以宁夏为例,虚开企业被发现后,已走逃、注销户占总涉嫌虚开户数的比例高达99%,税务稽查部门经过努力,在无账证资料的情况下,已取得企业购进“黄金”,销售“煤炭”、资金回流等方面的证据,但由于实际控制人身份不明,公安经侦力量相对薄弱,使得对走逃、注销涉案企业线索深挖、涉案人员真实身份确定、已确认身份人员追逃等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影响案件整体查办进度。在上游未确定虚开的情况下,对用票单位定性处理难度大,无法对虚开企业、用票单位形成威慑。应研究建立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探索建立税警室,公安人员相对固定,强化办案警力支持保障。应及时与公安经侦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打击虚开虚抵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宁夏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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