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驾驶大货车与原告陈某驾驶的微型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驾驶的微型车车载乘客王某、王某1、陈某1(陈某、王某为夫妻关系,陈某1、王某1为夫妻关系),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1、陈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处理,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死者王某的丈夫陈某及子女先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7万余元,而伤者陈某1因所受伤害正在做伤残鉴定,暂未向法院起诉。杨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共计80万元。
案件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子女起诉后,经庭审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尚未起诉,因保险赔偿不足,在该案开庭后,审判人员找到伤者陈某1,告知保险赔偿不足的情况,督促其尽快起诉,并给其预留了必要的时间,同时对已经起诉的陈某等人进行说明。后陈某1对其伤残程度作了鉴定,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各种损失12万余元,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并按照双方损失的比例,对保险赔款进行了分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杨某赔偿,公平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名受害人死伤,因损失赔偿额较大,肇事方赔偿能力有限,如保险不能足额赔偿就会产生以上问题。因伤者需等治疗结束且伤势稳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故各受害人的起诉的时间不可能一致,因而产生了上面提出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依据该规定,法院经审理按双方的损失比例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款进行了分配,对双方给予了平等的保护。
另一个问题是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因个案情况不同,处理也不一致。一般的做法是:1.督促未起诉的伤者尽快起诉,并预留给其一定的准备时间,待其起诉后将两案合并审理;2.如其他伤者短期内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可考虑在已起诉的案件中为其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但因个案情况不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个案中最佳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供稿:李文臣
原标题:《【以案释法】同一事故致多人死伤,在保险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保险赔偿款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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