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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判赔!

基本案情

小王与同村小李发生口角,并在村微信群中不断发语音对小李进行辱骂,小李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小王公然侮辱他人成立,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小王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小李认为,小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在本村微信群内公开道歉并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2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王在村民事务微信群中辱骂小李,使得社会公众对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遂法院支持小李要求小王在本村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小李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部分请求。

法官说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微信等聊天工具上辱骂、诽谤他人和口头辱骂、诽谤他人一样,都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自媒体时代,我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更要规范自己的言行,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内容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供稿:朱玉静

原标题:《以案说法|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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