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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理健《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一...




杨理健《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一并进行》

 

有的农药执法人员在我的公众号留言,询问:“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者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饲料,责令经营者改正,但是他拒不改正。按照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感觉再吊销农药经销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吃不消,是否可以只处罚,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可是又顾忌其他经营者告我们不作为。应该怎么处理为好?”。我解答如下,只供参考。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可见,只要农药经营者违背这四项规定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该告知经营者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后面是并字关联,只要处罚就必须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自由裁量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只罚款而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只处罚,不吊销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告农业农村部门不作为是可以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所以,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受到“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责任追究。

 

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农药经营者还要受到禁业的处罚,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那么,这个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再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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