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工作,遵循国家会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清查、成本核算等整个会计循环进行规范以及制定支票管理、现金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办法。
第二章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
第3条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4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4.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其他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第三章 会计凭证处理
第5条原始凭证分为支出凭证与收入凭证,其审核内容如下表所示。
原始凭证审核标准
原始凭证分类 | 审核内容 | 备注 |
支出凭证 | 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 原始凭证如有下列情况者,则视为无效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不符 |
对于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收款公司印章,并记明公司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易日期等 | ||
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等 | ||
收入凭证 | 各项收入无论属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收入证明凭证 | |
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及总价,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
第6条记账凭证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视为不合法。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注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签者。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符的情况。
第四章 会计记账处理
第7条公司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应一致。
第8条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
1.账簿的登记未依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对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9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公司改组合并。
3.公司解散。
第10条结账时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11条账簿更正
1.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容记载错误在在当时发现的,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
2.如错误于事后发现且错误不影响结算的,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
3.如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4.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12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13条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
第14条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和经办日期。
第15条各种账簿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16条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不用更换。
第五章 会计报表规定
第17条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误。
3.出现编写计算等错误。
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18条每月财务报告须按统一的格式上报,具体报送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各科目余额明细表(往来账明细须单独列表反映)、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财务报告说明等。
第19条每月5日为报表的上报日(节假日顺延),为保证报表的准时上报,每月结账日期统一为月末最后一天。
第20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21条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六章 日常工作规定
第22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23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财务部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24条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25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26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部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27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28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29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由财部务经理或财务部主管签字。
第30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31条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七章 支票管理
第32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第33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八章 现金管理
第34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35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36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37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38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以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39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经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40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41条出纳支付现金前,须检查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和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42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如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43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44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后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45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应相符。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46条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47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48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49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十章 违规处罚规定
第50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1~3倍的月薪。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51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52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53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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