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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票据贴现、转贴现税改有何具体变化?

7月1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其中第五点引起票友们的热议。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规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贴现、转贴现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与之前有什么区别呢?


营改增之前,很多银行按照收益差来计税。


营改增后票据首次贴现时,贴现机构按照实际贴现的利息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计征增值税,贷款税目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出票的企业。转贴现按照实际转贴现的利息,贷款税目免税形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样增加了贴现端成本,尤其是过桥行受影响最大,而后续的转贴现等环节不受影响。


按照58号文,2018年1月1日起,利息收入在持有期间逐步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存在税会差异;新政策不再区分首次贴现、转贴现,金融机构按照持有时间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缴税,首次贴现金融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将有所减少,转贴现则将按照持有期缴税。


现行票据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漏洞,即“三农”金融机构贴现只需缴纳3%增值税,非“三农”银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非“三农”银行会将“三农”金融机构作为首贴过桥行,然后买断票据资产,以此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新规对首次贴现和转贴现均按持有期收入征税,可以防止税收漏损。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新规规定按照持有时间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但在收票当天是无法确定持有时间的,除非等到把票据转贴现出去的时候再开增值税发票,不过这个时间可能是几个月。


如果贷款利息税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倒是可以解决问题,不过贷款相关的手续费支出是不可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规出台后具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大家来解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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