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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即使款项已经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会经常发生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对于未能及时取得的有效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款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

二、在12个月内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款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未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发票,可先按合同金额计入并计提折旧,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并进行调整。

三、不受期限限制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以上成本,可以在有效凭证未取得时先进行税前扣除,后期予以取得。

撰稿: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郭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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