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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刍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中没有能够做到又好又快,暴露出不少苗头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服务形式上,重社会化服务轻实体化经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特征,搞好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大部分正常运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向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几个统一”服务,如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品牌销售等,为服务和保障成员发展专业生产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方式上也仅止于提供公益性的“几个统一”服务,没有自己的经营服务实体,没有开展市场化的统一购销服务,更没有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无经营收入,无盈利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服务缺少可靠的经济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二)在合作机制上,重服务合作轻利益合作。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二是分享合作社的利益。一个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是服务合作和利益合作的统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服务合作机制上,应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积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更好地满足成员的服务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利益合作机制上,应当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极为成员建立价格保护、风险保障、贷款担保和盈利返还制度。而实际上,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合作上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利益合作上却不尽如人意,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盈利却不提取公积金,不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分配,更不量化到成员账户下。

  (三)在治理方式上,重理事长个人作用轻成员民主管理作用。有一个善于经营管理的理事长是合作社成功的关键。但是合作社不同于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治理机制上,不仅要发挥理事长个人的作用,也要保障成员的民主管理作用,要调动两者积极性,做到两者兼顾。但是目前,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重视和强调理事长个人的作用,忽视成员的民主管理作用,两者失之偏颇。有的合作社出资理事长一股独大,日常管理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收支理事长一人掌控,重大事项不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策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演变成一个私营企业。

  (四)在发展路径上,重争取财政外力扶持轻内部规范管理。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财政扶持的机会增多。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规范提质、增强服务功能上,而是通过各种办法和手段千方百计争取财政项目扶持。对争取的财政项目扶持资金,有的合作社不是按规定用在增强生产能力、加工能力和销售能力的项目建设上,而是直接用在生产基地项目建设上,有的甚至将项目资金分配到成员投入,有的还挪作他用。少数合作社财务会计账都没有建,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根本就没有入账核算。还有一些合作社未建立成员账户,对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未按所有成员平均量化,有的错误地按成员出资额量化,有的错误地按出资成员量化。个别合作社实施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作社经营困难,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和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没有依法进行规范建设,解决之道还要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据,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一)着力规范建社,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2009年10月,农业部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年6月,农业部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进行部署,并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应当以上述两文件为依据,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为抓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对目前运行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做优、做强、做大、做精,积极争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二是对目前运行一般或较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突出专业服务和专业合作,积极引导其尽快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已经登记,但一直未实际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摸清原因,逐一施策。属于理事长不得力的,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属于专业服务未开展的,引导其按照成员需求,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等专业服务;属于办社目的不明确、确无专业合作基础的,在征得合作社多数成员或理事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解散,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着力实体强社,扎实推进农民合作社实体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创办更多属于全体成员并服务于全体成员的经营实体。一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产品生产,支持专业合作社购置烘干、仓储、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办企业搞加工,提高专业合作社产品附加值。支持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销衔接活动,扎实开展“农社对接”试点,鼓励支持专业合作社在城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建立直销店、连锁店。支持合作社利用生产基地发展采摘、农耕文化体验、休闲观光。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把标准化贯穿到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指导农户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生产,健全生产档案记录和质量可追溯制度。三是积极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行动。不仅帮助专业合作社开展配电脑、建网站等硬件建设,还要帮助其掌握现代信息操作手段等软件技能,推动实现财务管理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销售电商化。借助第三方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三)着力制度理社,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制度建设。一是规范章程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根据成员意愿,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发展方向、合作内容、运行机制、盈余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设立成员大会,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在决策机制上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规范附加表决权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效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使用财务管理软件。规范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办法,严格控制按出资额分红比例,有盈余的合作社积极推行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制度。强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四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决策议事、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盈余分配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管理有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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