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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建议

  • 案情简述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常常会遇到劳动者所属的用人单位发生形式变更或实质变更。形式变更,即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它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实质变更,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如原用人单位A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对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需重新与新用人单位B签订劳动合同。

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在劳务派遣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工单位不变,但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数次的情形。

问题:此情形下:如何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兼顾好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利益?

  • 律师分析

出于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发生用人单位变动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劳动者在心里上往往会产生许多顾虑,比如劳动报酬是否降低、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也有些劳动者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比如散布不利于用工单位的负面消息,在员工中产生消极影响等。为了安抚劳动者焦虑的情绪,不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降低因变更用人单位主体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笔者建议:

1、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正面的宣传与引导,让其知晓变更劳务派遣单位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消除派遣员工的心理顾虑,使其顺利地与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新劳务派遣单位接纳原派遣员工,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及时地对其进行各项劳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融入到新的大家庭中,更好地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3、对于不愿与新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好善后工作,降低或减少用工法律风险。

(作者: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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