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公司2019年6月4日给该员工每人发一张面值1000元,购买价900元的购物卡。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案例解析:
一、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取得
购买购物卡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或充值”,税率栏:“不征税”。
二、会计处理
购卡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端午节给员工发福利,属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900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900
月底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 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900
三、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在税前限额扣除。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端午节,公司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不是购物卡面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要注意:公司以900元/张团购面值是1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是将900元并入发放2019年6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是按1000元并入。
今日看点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不是购物卡面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思考:公司2019年6月购买购物卡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进项税额?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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