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宏
笔者曾在《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历史演变》一文中提到,对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经历了多次变化,可以分别计入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固定资产等,下面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做一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作“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即使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用于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也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核算,不得合并计入建筑工程成本。其中,建筑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以后,转“固定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价值仍要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且就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
二、作“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核算内容: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上三个方面中,就有两个方面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目的,只有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就开始对外出租,或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按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这种取得方式来说,企业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土地使用权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土地使用权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或者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目的性不明显,那么企业是不能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核算的,而只能通过“无形资产”核算,等到企业改变用途,已经对外出租,或做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决定,再从“无形资产”科目中,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三、作“存货”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的商品房开发成本,还是商品房开发完工以后转入“开发产品”的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它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准备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某项土地使用权,部分用于对外出租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那么就应当分别核算:
(一)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随同自用的部分一起,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四、作“固定资产”核算
虽然在我国的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特别规定,但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值,企业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预算或计划价格等)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只有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时,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需要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最后还得重申一下,不论企业如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会计核算,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时,都要按照财税【2010】121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中均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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