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一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0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02
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现金
03
变价收入/保险赔款/残料入库
: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04
出售时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5
结转清理净损益
:
结转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营业外支出(生产经营期间)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生产经营期间)
二
固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01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企业自身等原因未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六种情形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3.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或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 购进其他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 销售旧货。
说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增值税,具体可参见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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