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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律师应邀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92日,在云南昆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应第七届基层卫生大会邀请,发表了题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的主题演讲。

 

30分钟演讲中,陈志华律师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第一,关于病历的查阅和复制。《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打破了以往只许可患者复印客观病历的惯例。


第二,关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条例》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条例》规定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关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条例》特别强调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


第四,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问题。立法者为此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实现了两类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的统一,设立统一的专家库。《条例》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临床医学、法医学专业人员的,应当从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第五,陈律师特别提示,《条例》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相关行政处罚仍然保留,与其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继续有效,尽管其与《条例》冲突的条款因新法大于旧法原则而无效。

 

由于时间有限,与会者希望今后有机会就《条例》内容继续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

 

(本文责任编辑:付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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