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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关于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老规范变化的问答!

  问题1: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的概念:


  (1)通过一扇门进入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2)分别通过两扇门进入同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3)穿越一个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方可进入疏散楼梯间,可否?


  回答:


  新规范


  塔式住宅确实有困难只能设置一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时其前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短边尺寸不小于2.40m。


  问题2:在建筑内不计入安全疏散数量、距离、宽度的楼梯:如观赏楼梯、中庭的旋转楼梯、门厅要求气派敞开的大楼梯、商场等公建内平时引导主要人流交通应敞开的楼梯(有时与扶梯结合布置)、连接层间局部功能空间的服务楼梯等等,是否需按封闭楼梯间甚至防烟楼梯间要求?


  回答:


  没有必要。


  问题3:当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能全部直通室外时,可否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回答:


  可以,但要符合相应条件。


  新规范提的条件: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借用的安全出口不计入总的疏散宽度以内。


  4、借用宽度不应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


  问题4:高层公共建筑能采用剪刀楼梯间吗?


  回答:


  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以。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问题5:不同的建筑条件,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规范的基本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问题6:高层建筑首层楼梯至室外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如何控制?可否参照低层建筑15m的要求设计?实际情况很难控制。


  回答:

  

  高层建筑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多层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问题7: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


  1、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木应大于30m。


  2、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l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问题8:安全出口的距离5米,是门中心到门中心的距离吗?


  回答:


  应该是门最近边缘的距离。


  问题9:疏散人数确定原则:公共建筑人数如何计算?商场类型不同,人员密度差距较大(如超市、百货、家具城、建材市场、书店、服装)又如何计算?


  回答: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问题10:怎样理解:“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


  回答: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问题11:在高层建筑中,若有局部出屋面的房间在一定的面积、层数控制下,是否可只设一部楼梯?


  回答:


  新规范要求:


  1、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


  2、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乏和不超过50人:


  3、每层面积不大于200时


  4、至少应另外设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问题1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回答:


  结合新规范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问题13: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是否可参照《高规》第:6_12_3条的要求有困难时仅设置一个前室?


  回答:结合新规范,对于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问题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每个班(寝室+活动室)是否需设两个出口?


  回答:


  结合新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叶时可设一个出口:由于幼儿园的行为能力弱,建议设两个出口。


  问题15:对上下层设辅助疏散设施如何理解?


  回答:


  结合新规范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2、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问题16:超过100米住宅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


  回答: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17: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


  新规范中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舰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z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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