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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做了好事,孔子为何骂他
        先说个故事。春秋时期战乱频仍,民不聊生,鲁国颁布了一条法令:凡是鲁国人在其他国家看到有本国老百姓沦为奴隶的,将其解救出来并带回到国内,可以向政府去申报,所需费用由国库报销,还给予奖励。一次,孔子的一个学生外出讲学,在别国看到了一个鲁国人沦为奴隶,就花重金将他赎了出来,并把他带回鲁国。回国后,他并没有去申报。在这位弟子看来,解救自己的同胞是他理所当然应该做的,如果因此向公家索取奖金,是小人所为,为君子所不齿。他原以为这样做,孔子会对他大加褒奖,没想到孔子把他骂了一顿。孔子说:“你这样做出发点固然很好,但你的行为实际上起到一个很坏的榜样作用。其他人如果在国外遇到了鲁国的奴隶,到底是救还是不救呢?如果解救鲁国的奴隶,把他们带回国内向政府去申报还是不申报呢?如果不申报,那他损失了一笔赎金;如果申报了,人们就会戳他的脊梁骨:你看看人家的思想境界多么高,做了好事也不留名,而你居然为了获得政府的奖赏才去做好事。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不会解救鲁国的奴隶,鲁国这项法令就无法很好地执行了。”

  与这个故事类似,我在多年前曾在报上看到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有个老外在宁波乘坐出租车时,不慎丢了一个软件包,十分着急。无奈之下到电台与报社求助,发布了一则寻物启事:声明谁捡到并归还软件包,他将重金报答。启事见报后,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果然通过媒体向失主归还了软件包,并接受了老外的酬金。本来,这事到此为止有了个比较完满的结局,双方皆大欢喜。但是宁波的媒体却对司机的表现颇不满意,认为出租车司机不该拿这笔报酬,于是对他们口诛笔伐。在宁波的媒体看来,拾金不昧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机事先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还失物,却要等到外国人许诺丰厚的报酬才肯归还,这是不仁不义的行为,而且此事关国际友人,司机的行为简直是大大破坏了宁波人的形象。    

  以上两个故事耐人寻味。同样对待好人好事,为什么会有不同看法?到底是谁错了?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做好事不留名”是从小就开始接受的教育,可孔子却不这样看。共同的价值取向,却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令人深思。它们揭示了一个深刻的主题,那就是“伦理的制度化”。

  伦理与制度是不同的两种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软约束,而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是一种硬约束。它们各司其职,在社会行为规范中有着不同的功用。伦理规范要求每个人都像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行为做事,是一种高要求。而制度规定了每个人不能像品德恶劣的人一样胡作非为,它是社会最起码的约束。

  “做好人好事”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如果通过立法来奖励“好人好事”,这就变成了一种硬性约束。本来是伦理规范的内容就成了一项制度,这就是“伦理制度化”。所谓伦理的制度化是指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它是为倡导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所制订的鼓励与惩罚的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奖励好人好事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我们许多地方设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在西方,许多国家还通过立法实现了伦理的制度化。日本的法律就规定:如果有人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无论失物是金钱还是物品,失主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至20%支付酬报。如果不支付这笔酬金,就无法领回失物。

  中国古代就有先贤认为,人本无所谓性善性恶,就像水没有东流西流的定向一样,“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 (《孟子·告子上》)。而如何“决”,就是制度的作用。制度规定着人们利益取向,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道德的作用要求每个人都像品德高尚的“君子”那样行为做事,通过伦理的制度化,可以鼓励“小人”也去做好事。对“小人”而言,他可能做好事是冲着奖励去的,这无可厚非,因为他毕竟做了好事。对“君子”而言,他做好事不是为了报酬去的,而伦理制度化则消除了他们因为做了好事接受奖励、却被人议论“沽名钓誉”而产生的心理成本。这样做,在全社会将形成一种良好的舆论环境与社会风尚,使得见义勇为、失物归主都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一项好的制度不光可以杜绝小人的恶劣行径,更可以创造出人人追求美好的愿景。“人皆可以为君子。”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从个人的角度讲,做好人好事而隐姓埋名,精神可嘉,但最后结果未必见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在碰到类似事情时,勇敢站出来接受奖励。做好事需要一定的道德情怀,接受奖励更需勇气!而真正能这样做的人不愧为“真君子”,因为他起到的是双重的示范作用。

  第二,新闻媒体应对做好事者接受奖励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典型对于倡导新风不可或缺。好人的形象愈是光辉,那些见死不救、欺诈舞弊的小人形象就更显龌龊,这样会增加他们做坏事的心理成本。

  第三,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虽然不该抱着为图回报去做好事,但是大家对做好事者应持赞赏态度,并对他们接受奖励表示理解,而议论别人“沽名钓誉”则恰恰是不道德的行为。

载《上海证券报》2008年6月30日(专栏·芳草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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