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也会“过期作废”
当事人手中掌握着债务人亲笔写的证据,可以说是证据确实充分,这样是不是打官司就能百分之百的胜诉呢?我们肯定的回答是:“否”!
在这里说的过期作废,就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还一样,现将有关的规定作一简要介绍,主要介绍一下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这一事实的产生,是基于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而欠条则是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前提是双方肯定是发生经济往来产生的,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从以上可以看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切切不要忘记:不得超过二十年啊!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切切不可忘记:不要超过两年啊!。
四、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啦,购买毒品等违禁物品而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首先,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总之写的越清楚、越具体越好。特别指出的是,要防止将借条和欠条写成“证明条”。只要注意了这些方面,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你的官司也就容易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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