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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监察体制及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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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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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在明朝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度完备的状态。

这项制度从夏商时期便已经有了萌芽,到了明清时期才得以达到巅峰,是中国社会封建时期历代统治者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政治属性之一。

唐朝初期时设置御史台,对百官进行监察,注重大臣们贪污腐败行为。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被赋予了审理争论的职能,成了当时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到了明朝时期,监察机构被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同时在外设厂位制度,三个监察机构形成了明朝整体的监察设置。

一、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置

1、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

如上文所述,明朝的稽查监控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机构,同时还外设厂内制度,三个监察机构组成了明朝整体的监察体系。

中央监察机构以都察院为代表,而地方监察机构以提刑按察使司为代表,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并且互相监察。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之初,监察制度选择沿袭元朝时期的旧制,由御史台负责监察。

到了1370年,明太祖朱元璋为了能够加强中央集权选择,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

军政方面,撤销了大都督抚,以武军都督府代替前者的政治机构。

民政方面,原有的中书省被六部取而代之,且六部直属于皇帝,由皇帝直接管。

监察方面,朱元璋的方法相较于前两者而言,并没有太大的根基性改制,只是将官阶从一品降为正二品。

当然,对于监察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停止于此,1382年撤销了御史台,同时原有的监察官职一并被撤销。

监察部门的撤销致使政府的监察职位落空,职能缺失引起了朱元璋的不安,两年之后,都察院应运而生。

督察院的背后是朱元璋对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

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的长官分设左右都御史为家,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检都御史。

主要职能就是负责监察百官,肃正朝纲工作,时不时会得到皇帝的授权,打理地方军政事务,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监察内外百官的日常行为。

这一监察机构所代表的监察制度在维护明朝封建统治、巩固皇权、整顿吏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洪武六年,丞相和中书省被废除,丞相一人的权力分化到六部掌管,而六部的权力比之前进一步扩大。

六部权力过大,让朱元璋担心会不会威胁自己的皇权,从而对六部加强监督,设置管理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六部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能,同时还具有帮助皇帝御批公文检举弹劾的权力。

六科始终有分明的独立性,互不隶属,听命于皇帝,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弹劾对方。

在地方,朱元璋设置提刑按察使司实时掌握地方最高的监察权。

明朝一共有十三省,每个省都设有该职位,负责本省的监察和刑事。

在科举取士方面,专设正官按察使一人负责考察本地官吏,同时负有科举取士的监察职能。

此外,明朝的巡按御史本质上也是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能之一的演化。

所谓巡按御史,便是代替天子巡查地方,职责大体包括弹劾地方官员,举荐人才,平反冤狱等职能。

2、暗中的监察机构:厂卫制度

明朝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巡安御史制度,对于维护中央集权,整顿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是政治体系当中浮于表面的监察体系,同时,最高统治者还设立厂卫制度来完善明朝的监察体系。

厂卫制度属明朝独创监察机构,分为东厂,西厂和内行厂三厂,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官民和锦衣卫。

锦衣卫的职责是监督文武百官和平民百姓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样也是对皇帝负责。厂卫系统本身就是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所衍生出的产物。

作为明朝特有的暗中监察机构,厂卫系统没有监察之名,但行监察之实。除了皇帝以外,所有人都可以纳入其监察范围当中。

从职能上来看,厂卫系统确实能够发挥较高的监察作用,但是因其长期缺乏有效监管,最终导致宦官专政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了明朝中后期政治系统的一大特点。

分析明朝监察制度可以发现其有四大特征,第一点便是明朝的监察权相对独立。

明朝监察机构相较于前朝有突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不受都察院的约束,可以直接对皇帝负责,而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同样如此。

两者之间在必要之时,甚至可以互相弹劾,这份独立性不仅存在于平级之中,在机构的内部,官员之间也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确实有利于明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权的目的。

除了统治者所赋予的职能明确划分以外,前者又选择在官吏待遇方面来保证监察机构的效率。

明朝的监察机构除了中央最高监察机构的官员以外,其他机构的官员阶位都较低,六科给事中的官员为家最高,也只有七品,并且俸禄较低。

这些官员的俸禄只有在查处贪官污吏之后,才能够从皇帝那里获得丰厚的奖赏。

二、朱元璋设置的监察制度

这种以卑制尊,薄禄厚赏的制度是朱元璋独创的监察制度,使得负责监察的官员在行使职权之上能够做到不畏权贵,敢于纠察的工作态度,从而加快了明朝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进程。

监察体系的完善必然要标配监察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

中国封建社会在选取官员之时,最先考虑的便是政治标准,其中第一条便是忠君爱国。明朝对于监察官员的任用和考核严于一般官员。

《大明律》当中明确规定,如果监察官吏犯罪将罪加三等,监察官员所受到的法律监督将比其他官员更为严苛,一旦出现失职行为都会比旁人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此外,明朝监察官员大都举止端庄,言语文雅,同时还具有渊博的知识,卓越的才能和宽广见闻这些特点,无一例外都是受到统治者的主导。

在选任官员时,从源头之上保证监察官员的品行能力等方面合格。

人员和制度的相匹配成了明朝监察体系的基础,而监察方式和渠道在明朝有多样化的特征。首先,官方政府就设置了多种监察渠道。

皇帝会不定期派遣巡按御史到地方进行巡查,而厂卫制度也会在暗中发挥作用。

厂卫人员不只是对文武百官进行监察,同时对地方平民百姓也具有监察职权。

最后,便是鼓励平民百姓进行举报,如果地方出现了贪赃枉法等任何违法行为,百姓可以联名进京举报,且各级官府都不得阻拦。

形式多样化的监察渠道,让明朝的反腐倡廉制度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比如今的监察体制建设,明朝的监察制度可以带给当下许多启示。

首先,便在于改进监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建设,可以加强党委对于监察委的政治领导与监督作用,保障监察委在反腐倡廉各方面的正确性和先进性。

不仅如此,稽查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也可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也十分健全,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可以相互监督弹劾,同时还会受到厂卫系统人员的暗中查访,这些都会督促明朝的监察官员尽职恪守的自觉性不断提升。

三、明朝厂卫制度对当今的启示

监察委员会可以参考明朝监察制度,将保障公民的合法监督权作为自身履行监察职能的一项基本原则。

只要不触犯国家保密制度的情况之下,可以向社会公开自身的监察工作信息,使得民众可以向监察人员的履职情况,民众对于这些重要情况的知情权得以落实。

在如今的依法治国,各地的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在监察法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制定属于当地的实施细则,从而使得国家监察委员会所赋予的一切权利,能够在各地方落实。

落实过程当中,应该注重立足于本地实情,总结出实务工作经验,以此来适应发展变化迅速地社会要求。

再者就是在制定法规和行使权利的过程当中,对于被监察对象人权的保护。

明朝的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有许多参考意义。

对于当下,我国不懈追求的监察委员会独立官员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等有极大的帮助。

相信在不断完善监察法律制度体系,核对监督者监督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断探索过程当中,所追求的法治时代终将会在未来的某一天抵达。

参考资料

《大明律》

《与古为新:明代监察制度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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