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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与证据裁判
2014-11-05 04:2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张保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框架和路线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贯彻落实这项重要改革任务,关键是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从诉讼制度的演进来看,专制国家诉讼制度均以侦查为中心,警察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支配地位,拥有不经法院审判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处的生杀大权。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则以审判为中心,法官作为主持审判的官员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控制。例如,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逮捕令,就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又如,根据正当程序,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辨认、鉴真并接受质证,法官对这些证据采信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对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基本特征的积极肯定,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裁判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它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为了防止司法裁判的任意性,确保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确证关系。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程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愚昧的神明裁判、野蛮的专断裁判和文明的证据裁判三个阶段。专断的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一是以立法为中心来限制法官证据评价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过分依赖‘有罪供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念,在两个方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其一,强调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排斥主观臆断或者行政干预的事实认定方式。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一个明确的刚性要求,它维护了证据裁判原则。其二,强调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必须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采纳的证据。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必须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官直接开庭审理,亲自审查判断证据,不允许依据侦查案卷而作决定。这样做是便于法官“察言观色”“听话听音”,辨别证据真伪。言词原则要求,法院只能依据开庭审理时的口头陈述和证言进行事实认定。对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四中全会《决定》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总体要求下,特别强调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我国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较低,检控方主要以庭外陈述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辩护方无法对这些庭外陈述人进行质证,导致辩护权难以得到完全发挥,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遵循直接言词原则,能够有效提升证人出庭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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