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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不能成“网约车”逃避监管的理由
2015-10-20 09:30 来源:经济日报  我有话说
作者:同济大学教授 陈小鸿
“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是交通运输服务的根本。《意见》与《办法》的联合推出,既是为了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改革陋习、提升服务,更是顺应、支持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于传统运输服务的创新。在基本共识之下,鼓励地方根据城市特征、探索并建立适合的办法,才能使得管理更具实效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发一番热议。但热议之后,更需要一些冷思考。
首先是出租车的定位,以及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否因其搭上“共享经济”顺风车而应获得额外激励。作为城市交通系统中一种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营运方式,其“共享”的不仅是车辆,还有紧缺的道路空间。道路是城市公共资源中尚无法计量、也不能限量使用的设施(环境),并不等于使用无成本、增长无约束,因此城市交通管理中“公共交通优先”、“交通需求管理”成为普遍接受的准则。有观点认为,私人小客车的拥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私人掌控的范畴,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私人物品使用权获取一定酬劳合情合理合法,交通部门无权作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这个观点并不成立,因为营运获利(不是拼车的成本分担)不仅来源于私人小汽车使用权的出让,还有部分来源于并不仅仅归属于车主的道路空间使用。而对于路网的增加使用,其他车主、不开车的其他人的利益不可能不受到损害。
其次是出租车的属性,以及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否应该纳入营运管理。有观点认为《意见》认定出租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交通补充”的定位,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政策就应保留;而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就不是公共交通,准入、数量、价格管制均应放开。需要说明的是,营运车与非营运车、个体交通与集体(约)交通是两组对应概念,前者界定车辆使用属性,后者表明使用的效率特性。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则通过服务属性区分,为分配公共资源、制定调控和监管规则等提供依据。私家车与营运车辆的分隔门槛,不在于车辆的拥有属性而在于使用属性。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规则,与运营服务质量基本保障和安全性保障、与市政公共设施的免费使用权(如候客站)、与可能(但不是必须)的公共财政补贴(助)等,是无法分置两端的。对于事关安全和公共资源使用的特殊服务业,通过设置门槛和审核进行准入管理,并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是交通运输服务的根本。《意见》与《办法》并非完美无缺,但对象、原则、底线明确。《意见》与《办法》的联合推出,既是为了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改革陋习、提升服务,更是顺应、支持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于传统运输服务的创新。在基本共识之下,鼓励地方根据城市特征,探索并建立适合的办法,才能使得管理更具实效。近日上海给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平台发牌照,正是一种适应技术创新的管理模式创新尝试。应该说,《意见》与《办法》为城市如何在新环境下管理好出租车及“类出租车”服务、逐步解决出租车行业长期遗留的问题,明确了基本方向和原则。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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