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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
清廷力图在军事、官制、法律、商业、教育和社会方面进行一系列系统性改革,改革也波及了内陆和东北、蒙古、西北和西藏各地,由于改革政策的“支离、拖沓”和一些官员的“敷衍”,没有取得太大进展,但“新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也为辛亥革命的兴起提供了准备条件。

编练“新军”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政府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展开。

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政府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

光绪三十年(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

倡导商业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并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

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于宣统二年(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

在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政府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宣统三年(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成立“铁路总公司”,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余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教育改革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

光绪三十年(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

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政府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

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政府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0月,清政府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后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

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于庚子赔款后政府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 




二十世纪初数年,是中国民族资本企业快速发展的时期。这倒是不论何种立场、何种阶层人士学者的共识。有近代史学者以GDP产值、工商企业总量、资本总额来证明这一阶段中国经济发展之快,并把这种快,归功于“清末新政”。不能否认,“新政”之初,清廷确是颁布了很多不再限制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条例”,但是,明智者不该忽略,首先,“新政”颁布之日,慈禧清廷仍逃亡在西安,这个政府处于对大清国民间工商业发展的失控状态;其次,清末新政的大多数“章程”,是清廷(开明)大臣从德、日、俄等外国翻译引进来的,仅处于文字状态,缺乏社会实施的现实保障。常言道: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亲口尝一尝。慈禧清廷没有亲口尝,文字只能处于文字状态而已。当时的实际状况是,慈禧清廷从西安回銮北京,经过清政权数年稳定期,“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以后,民用新式企业的创立即呈下降趋势”(引自杨天石著《帝制的终结》)。晚清中国社会和经济状况,循入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规律怪圈。所以,从本质上说,二十世纪初民族资本企业的快速发展,仍属于自发性的自然经济范畴,就是历史学者常说的“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弱小”。所谓勃发出来的民族资本家的国家使命感,即使有,也难逃盛衰快速转换制度性规律的宿命——民营企业缺乏生命力。
 
“清末新政”其中另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修改“刑法”,抛弃了传承千年的封建皇朝家族性质的宗法酷刑。这也是一百多年来不论何种立场、何种阶层人士学者的共识。其中,虽然出现了“设立陪审员及律师”制度字样,但仍无法实施。这是文字归文字、实施归实施的一个鲜明史证。在有关“通奸”罪上,中国近代史公认的、对中国刑法进步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当时刑部左侍郎、法学家沈家本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但他的建议,立即遭到了固守传统人士的反驳,认为“大犯不韪之事,故不能不治罪”,“其有关伦纪之处,应全行改正,总以按切时势而仍不背于礼教为主”。这是后代学者总结的“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一场理念争论。最终,“礼教派”获胜。
 
这种带有中国古旧宗法根性的礼教观念,自后一直在时起时伏地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使得中国进步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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