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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交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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