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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蜂产品部分)
(2018年版)
二十六、蜂产品
1蜂蜜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蜂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产品种类
蜂蜜: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T 18932.19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8 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抽样
1.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检验要求
1.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6-1。
表26-1 蜂蜜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2
果糖和葡萄糖
GB 14963
GB 5009.8
3
蔗糖
GB 14963
GB 5009.8
4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5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6
菌落总数
GB 14963
GB 4789.2
7
大肠菌群
GB 14963
GB 4789.3
8
霉菌计数
GB 14963
GB 4789.15
9
嗜渗酵母计数
GB 14963
GB 14963 附录A
10
氯霉素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18932.19
11
双甲脒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781号公告-8
12
氟胺氰菊酯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781号公告-9
GB 23200.95
1.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蜂王浆
2.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蜂王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产品种类
蜂王浆产品包括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
蜂王浆: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乳白色、淡黄色或浅橙色浆状物质。
蜂王浆冻干粉:通过真空冷冻干燥方法加工制成的脱水蜂王浆粉末。
2.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9697 蜂王浆
GB/T 21532 蜂王浆冻干粉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抽样
2.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600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检验要求
2.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6-2。
表26-2 蜂王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10-羟基-2-癸烯酸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2
蛋白质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3
总糖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4
淀粉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5
灰分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6
酸度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7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2.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蜂花粉
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蜂花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产品种类
蜂花粉:工蜂采集的花粉。
单一品种蜂花粉:工蜂采集一种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
杂花粉:工蜂采集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或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蜂花粉的混合物。
碎蜂花粉:蜂花粉团粒破碎后形成的粉末。
3.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30359 蜂花粉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
GH/T 1014 蜂花粉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抽样
3.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3.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前的蜂花粉抽取样品量不少于600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生产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含)以后的蜂花粉抽取样品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检验要求
3.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6-3。
表26-3 蜂花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2
蛋白质
GB 316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5 第一法
3
水分
GB 316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3 第二法
4
菌落总数
GB 316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2
5
大肠菌群
GB 316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3
6
霉菌
GB 316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15
注:序号2-6,2017年6月23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执行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2017年6月23日之后生产的产品,执行GB 31636。
3.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蜂产品制品
4.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蜂产品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产品种类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膏、王浆膏、蜂花粉片等相关产品。
4.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抽样
4.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4.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检验要求
4.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6-4。
表26-4 蜂产品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12
2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28
3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28
4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28
5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2
6
大肠菌群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3
7
霉菌计数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15
8
酵母计数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15
4.6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十七、保健食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为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2 产品种类
保健食品分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等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中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6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300g或300mL。对于微生物要求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产品,如饮料、乳制品、饼干等,抽样量不少于9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900g或900mL。
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的样品中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取所抽样品的备案企业标准(网络抽样除外)。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7-1。
表27-1 保健食品检验项目
序号
类别
检验项目(检测成分)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减肥类样品
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酚酞、呋塞米
同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2012005、食药监办许[2010]114
2
辅助降血糖类样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丁二胍、格列波脲
同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3
改善睡眠类样品
氯氮卓、马来酸咪达唑仑、硝西泮、艾司唑仑、奥沙西泮、阿普唑仑、劳拉西泮、氯硝西泮、三唑仑、地西泮、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氯美扎酮、佐匹克隆、氯苯那敏、扎来普隆、文拉法辛、青藤碱、罗通定
同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4、2009024、2013002
4
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样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
同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5
辅助降血压类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尼索地平、非洛地平
同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2014008
6
辅助降血脂类样品
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烟酸
同检测方法
食药监办许[2010]114号
7
所有样品
铅(Pb)a
GB 16740
GB 5009.12
8
总砷(As)a
GB 16740
GB 5009.11
9
总汞(Hg)a,d
GB 16740
GB 5009.17
10
菌落总数b
GB 16740
GB 4789.2
11
大肠菌群b
GB 16740
GB 4789.3 MPN计数法
12
霉菌和酵母b
GB 16740
GB 4789.15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b
GB 16740
GB 4789.10
14
沙门氏菌b
GB 16740
GB 4789.4
15
硬胶囊样品
胶囊壳中的铬c
《中国药典》2015年版
《中国药典》2015年版
16
所有样品
功效/标志性成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17
硬胶囊剂和茶剂样品
水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18
口服液样品
可溶性固形物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19
鱼油类软胶囊样品
酸价、过氧化值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20
以藻类、水产品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样品
镉(以Cd计)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注:a. 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
b.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
c. 限明胶空心胶囊检测。
d. 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5.2.1 序号为16~20的检验项目,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中有相应检验项目时才进行检验。
5.2.2 如序号为16~20的检验项目承检机构无检验资质,可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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