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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后如何向法院申请补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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