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PPP模式的运用,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应如何完善?
在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政府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局面,为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尽快修改预算法实施条例,并出台预算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加快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科学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
财政资源对公共项目的介入方式和程度,要视项目的公共产品属性来确定,一方面要根据项目非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强度,确定公共资源介入程度;另一方面要根据项目的经济属性和受益范围,确定哪一层级公共财政介入更为合适。在PPP模式下,财政投资事权与支出责任可按照如下方式开展基本划分。
方向
基础
匹配
财政投资事权
以产权为基础
通过产权安排来实现
财政支出责任
以项目公共目标为基础
各级财政通过对项目的参与
(包括多级财政共同参与)履行事权
更为关键的是,市场会根据项目属性和理性经济原则,自然选择合适层级的公共财政参与项目融资结构,并自行确定公、私部门在成本投入、产出占有、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比例,自行解决公共部门以何种特许权安排匹配融资结构的问题。地方政府具备更多的可被灵活运用的公共资源以供特许权安排之用,因此其在 PPP 方面拥有更多同社会资本谈判的筹码。
总之,PPP 模式可以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匹配支出责任和事权,理顺事权关系。必要时,PPP 结构的项目安排可成为中央委托地方承担部分事权支出责任以及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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