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VS 非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招投标法》否定和排斥的是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即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的变更。而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其对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属于可变更范畴。因此,如果只是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产生“黑白合同”。
探析四、强制性招标项目 VS 非强制性招标项目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强制性招标项目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同一强制性招标项目而产生的多份合同构成“黑白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均没有争议。 因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而产生多份合同,是否也构成“黑白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法定的强制性招标项目,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即使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中标合同,也可以在事先或事后另行签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其进行否定,因此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招投标行为,该法并未对强制性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作出区分,当事人对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进行招投标,说明其自愿接受《招投标法》的约束,同时,基于对健康有序的招投标秩序的维护,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也是“黑白合同”的适用对象。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