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引言: 结构限额设计控制指标 01 一、结构设计限额控制指标使用说明 1.结构材料用量指标计算规则为:计算范围内相应结构材料(包含梁、板、柱及女儿墙、拉板、凸窗板、空调板等(除构造柱、过梁、砌体拉筋、室外楼梯等二次构造)的钢筋(G)和混凝土(V))用量除以计算范围内的“建筑面积”(M),即钢筋用量指标=G/M(kg/m2),混凝土用量指标=V/M(m3/m2)。 2.统计结构材料用量指标所用的“建筑面积”为成本计算方式采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准,其与建筑设计计算方式的规划面积主要差异处如下
3.当项目存在留给装修加层的两层高房间面积(M7)时,钢材用量计算规则为:
结构钢材用量=[G+(8~10kg/m2)*M7]/(M+M7)
4.常规采用钢筋主要包括:直径6mm钢筋统一采用HPB300,直径5、7、9mm钢筋统一采用CRB550,直径8、10mm及以上钢筋统一采用HRB400;也可以全部采用HRB400钢筋。
5.结构体系包含钢筋混凝土普通框架、异型柱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及剪力墙结构。当结构采用异形柱框架或短肢剪力墙结构体系时,混凝土用量应取下限甚至更低。
6.“上部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基础”的定义如下:
6.1当没有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0.000(不包括)以上的部分,其余部分如浅基础、筏板、基础梁、承台、桩和±0.000(包括)以下的墙、柱等计入“基础”范围。
6.2当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上部结构”范围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不含顶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范围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底板至顶板范围内的部分(含顶板、底板),其余部分如与底板相连的浅基础、筏板、承台、基础梁、桩等计入“基础”部分。
6.3基础部分按照单方造价来控制,用整栋建筑物的基础造价(Y)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即基础造价指标=Y/M(元/m2);
7.各公司在进行基础选型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地质勘察和岩土试验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
8.多高层主体结构的限额指标均为常规设计情况下的值,当高层住宅需进行结构超限专项审查时,成本限额指标可另行确定。
9.地下室的限额指标值按以下原则使用:
9.1地下室按照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2m的情况考虑。
9.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按1.2m考虑,当覆土增加0.3~0.5m以上时,含钢量增加5~7kg/㎡;
9.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面积约1万m²左右,按轮廓形状规则考虑。
9.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照一层考虑;当地下室多层时可适当降低(10%~15%)。
10.布墙率计算按以下原则使用:
10.1 布墙率是指住宅塔楼底部加强层以上第一个标准层剪力墙投影面积之和与本层建筑面积的比值。此处建筑面积指本文第2条“成本计算面积M”。
10.2 布墙率限额控制指标表中,一般指高宽比不大于7的情况。
10.3 布墙率限额控制指标表中,一般指体形系数不大于下表数值的情况。
注:体型系数=单体外表面积/单体体积。
11.本指标未考虑酒店、写字楼等物业类型的建筑。
02
二、附表
重庆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6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
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 场地类别:II
50年重现期基本风压:0.40 kN/m2
附表A-01:1. 所有设计均需满足国家规范和所在地当地规程、规范。2. 所给出之各有关含量系经验参考值,并非绝对规范控制值。如遇特殊项目、极端自然条件,可另行讨论。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