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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4月10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77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山东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方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生产、轻监管的现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市、县两级虽然大多成立了执法机构,但仍然存在执法职能不全、人员不足、设备不齐等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乡镇监管机构普遍存在 “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现象;三是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监管难度大。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监管难度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四是责任落实尚不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但目前这一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很多监管措施不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诚信经营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以致近几年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农产品的良好形象。

  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提出,农产品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也是“管”出来的,要严厉打击农产品安全犯罪;要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委、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产地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因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紧制定出台一部切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1条,不分章节,主要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产地环境整治、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与兽药经营使用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和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监督管理机制。《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加强领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对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职责作了规定,并对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助职责予以明确,以加强工作衔接,加快形成监管合力;三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做好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基础工作以及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为更好地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面广量大、分散难管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设立作出规定,并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报酬,以稳定队伍、强化管理。

  (二)关于对农药、兽药的监督管理。当前,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大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直接因素。为强化源头控制,《规定》将其作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和核心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包括: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向未成年及不能说明购买用途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农作物、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推选使用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必将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追溯。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进行处理,是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检测设施和人员配置不到位、检测能力不足、检测内容和频次少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实效。《规定》据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个监管环节环环相扣,才能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切实做到“管”的好。对此,《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五条)。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用“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规定》还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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