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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与乡村治理的演变及启示
(接《乡镇论坛》4月上旬刊)
从乡绅治理的历代延续到开始重视发挥乡贤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其中蕴含的制度活力历经千年演化变故的冲击而生生不息,从中可以窥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性体制机制的顽强生命力,得到以下方面的启示。
乡绅乡贤的参与是促进乡村善治的积极因素
乡绅是官府与民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一个能够为民众认可的治理群体,才会有效行使职能。治理行为的底气,来自于村民的拥戴。乡绅治理的体制,具有推举领袖人物和共同议事的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脱离乡土根基依靠强力支撑而得到的乡间管制力,不属于乡绅治理。乡绅是具有道德感召力和学识的群体,经世致用的儒家理念,铸造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能够运用自身的影响和能力造福乡里,他们是愿意参与的。乡绅参与社会事务的理念,崇尚重义轻利,其基本立足点不是出于趋利需求,因而铸造了他们“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骨气和尊严。那些在名利诱惑面前不顾踏破社会道义底线的行为,真正的乡绅是不屑的,因而乡绅治理有利于倡导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能够延揽社会上有道德、有学识、有威望的贤才,是一个政权健康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因为他们可以服务于乡村治理,造就乡村社会的安详与繁荣。反之,如果政府的某些政策,得不到他们的响应和配合,甚至只是一些社会的混混儿热衷其事,则需要审慎对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任人唯亲、嫉贤妒能、排斥贤才的参与,出现“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的现象,往往是一个政权走向衰败或者出现严重危机时期的特征。

乡绅乡贤发挥作用的程度与特定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
农耕时代以农为本的观念深植于殷实人家和知识分子阶层。乡村居住和谋生仍然是他们中大多数人的选择。同时,“皇权不下县”的国家政治体制,为乡绅治理提供了空间。而现实农村最重要的土地资源,虽然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但土地产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造成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第资源不能实现其市场价值,农民的地产投入增值和宅第建设财产缺乏安全感,难以成为吸引民间长远投资的区域,造成农村产业发育和相应的人才集聚效应的弱化。尽管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聚是必然趋势,但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造成农村安全、交通、资源开发等经济发展环境的限制,限制了产业发展及其对于就业人口的承载能力。医疗、教育、文化、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落后,造成农村精英为了自身生活和下一代的发展机会而离开,加重了农村空心化现象。国家对于农村资源利用的政策限制以及农村治理的行政化现象,限制了乡贤在农村的发展空间。不难发现,尽管我国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多年,但很多地方乡镇党政机关的权力向村庄深度延伸,乡村事务的操控权仍然掌握在乡镇党政机关的手里,农村治理存在高度集权化倾向。很多村庄实际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并不是村民衷心认同的,而是乡镇党政机关安排的,与其说是组织上信任的带头人,不如说是乡镇机关的代理人甚至利益关系人。一些典型的村官腐败案,往往可以看到乡镇领导干部利益关联和滥用权力的影子,发现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些没有民意基础的人,凭借乡镇领导的支持,可以长期执掌村级权力。这样一来,严重削弱了乡村蓄存人才的能力、乡村组织吸引贤能的向心力及其在村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乡绅乡贤群体的形成与发展
政府的接受使乡绅治理成为现实,而乡绅与政府合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土社会对于官府政策的认可程度。乡绅乡贤是民间道德伦理和中华民族价值观念的传承者,作为道德品行和学识成就的化身,他们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是经过实践的锤炼在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是以其言行举止在乡村社会得到公众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故乡绅乡贤的称谓既不是一种世代传承的身份标签,也不是一种官方的声誉认定,没有依仗权势可以自我标榜和外部权力介入的因素。经济社会地位固然可以成为这种身份的基础条件,但这中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乡绅以自身的修养和见识渗入治理行为,为人师表,教化乡里,有利于形成公序良俗和社会认同的道德传统,易于得到民间社会的认可,带动乡村社会群体的活动趋于理性,既符合民众的利益和社会伦理观念,也符合政府的治理需求。政府能够充分认识乡绅乡贤的民意价值,顺乎民心所向,才能为之创造有利的发育环境,提供活动的舞台和空间。

乡贤是当今乡村治理的宝贵资源
在村民自治体制下,村民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能否认,不同层面的人物参与的能力和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应该注意发挥道德模范、领袖群体的作用。乡贤群体除了可以通过村民自治体系发挥作用,还可以通过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环境卫生协会等社会组织平台开展活动,实现自治组织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和相互补充。不但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层面,也可以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家族群体以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范围内发挥作用,把经济社会活动的触角伸向农村的各个毛细渠道,形成农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不但可以在农村内部事务发挥作用,而且可以适应社会活动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协助打通村庄与外部的联系、引入新的理念,提供更多的信息,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推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乡贤的产生不同于村民代表的构成及产生规则,可以关注村内不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不同自然人群的生存发展状况,帮助他们发出声音,反映诉求,解决困难、化解矛盾,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广东、浙江等地农村成立的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发掘历史上乡绅治理的经验,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经济文化能人、返乡走亲机关干部、道德模范的作用,在提高重大村务决策水平、改进村务管理和实施有效监督、发展当地经济、传承公序良俗和优秀文化传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说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基于行使权利的决策形式,那么乡贤的作用,则更多的是发挥了社会公正形象的影响力,有威望人物的感召力、乡土群体领袖协商事项协调关系的凝聚力。

尽管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空心化”现象,但留守人员中同样存在有威望有影响的人物。江西很多地方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转军人、老模范为骨干队伍,成立农村志愿者协会,充分发挥他们的社会影响、组织能力和才干,在自然村层面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在治理生态环境、整修村街道路、发展公益事业、促进民主法制、倡导公序良俗、继承优良文化传统、引领农村道德风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在家乡农村社区建设中,一些在外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乡贤,慷慨解囊提供资助,参与谋划和相关工程建设的财务及质量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况且,随着党和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逐步落实到位,中西部经济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生机的重现和人才的回归也是可以期待的。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特别是城近郊区,在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活动中具有较为雄厚的财力和人才资源。但也恰恰是在这些地区,由于城镇化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乡镇与村集体之间的权力冲突,以及外来人口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复杂矛盾,成为社会利益矛盾冲突比较集中的区域。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经济社会资源的开发,社会转型期文化价值观的整合调适等方面,更需要发挥乡贤的作用。经验表明,这些地方乡贤的参与,对于提高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质量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水平,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实行依法治村,防止乡村黑恶势力的形成,规范农村“两委”关系以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防范基层政府对于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事务的过度干预,都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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