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主要上位法不会发生根本性变革,估计两项准入制度也不会取消,管理重心将发生转移。
自2003年起,《建筑法》几经试图修改,修改的核心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名称,但没有涉及准入制度的改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施行,2015年6月12日修改后以国务院令第662号发布施行。修改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2000年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做修改。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类型数量由多变少,等级暂不会取消。
2013年起,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版进行修改,保留21个行业,对专业资质标准个数进行减量合并,计划从156个减到90个左右。各专业资质总人数不增加,减少注册人员配备数量;保留甲乙二个主流级别。从2016年的征求意见版本看,目前修改已接近尾声,煤炭、铁道、公路、建筑行业专业资质数量没有变化。简化专业资质如果实现,设计资质标准序列将是:综合标准,21个行业标准,88个专业标准,2个专项资标准。专业资质可减少43%,专项资质可减少75%。
研究注册工程师框架中尚未启动专业的调整或合并,启动制度的速度由慢变快。
主管部门将加快研究军工、造船、航天航空、农业、核工业、海洋、材料7个专业制度的再确认问题;成立军工等7个专业委员会,加快制订发布《军工等7个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完成考核认定;加快启动土木(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公路)、环保4个专业的执业注册工作;加快实施采矿/矿物加工、机械、冶金、石油/天然气4个专业的执业资格的考试。
除结构、岩土专业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规定将从无到有,个人执业管理更加严格。
目前的管理是重考试、重注册,轻执业管理。为此,将加快发布《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公路、)、环保执业规定》;加快起草制订《注册采矿/矿物加工、机械、冶金、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规定》。明确注册师的执业岗位定位、签字范围,依据执业规定加强注册后的市场执业行为综合监管。
将研究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的条件(信用良好、具有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给足额担保)。
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条件:以具有工学学历专业和相应从业专业背景的人员为技术能力选择条件,如在企业原有专业配备的基础上,只要企业同时具有以下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冶金工程专业3个专业的人员,即可在对应的煤与非煤矿山、化工石化、冶金行业资质业务范围。足额担保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选择抵押、质押二种方式,以体现足额担保。
完善信用体系相关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应包括两方面:企业、个人。企业信用体系制度应以政府为主建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企业信用体系的目标;二是诚信自律公约制度;三是企业信用体系组织机构;四是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五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公布。
工程担保制度将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制度。
工程担保作为国际惯例,在施工领域应用最多的主要有4种: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在设计领域,政府应加快制定符合设计特点的工程担保规定,并明确政府在此中的定位、主流品种、浮动担保金和费率、担保来源的主流渠道,或是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或是银行(国有商业、民营银行)等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