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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腾安公司““销售机构”)依据本《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为用户(以下有时也称“您“或”投资者“)提供服 务,本协议在用户和腾安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腾安公司在此特别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 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减轻腾安公司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 适用等。其中,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 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通过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是指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基金产 品、资产管理计划。 (二)交易:是指您通过腾安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修 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 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的交易方式。 (三)投资者:指符合管理人公示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通过腾安公司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腾安公司所销售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腾安公司认可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腾安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交易系统买卖腾安公司所销售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为。 (九)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 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一)T 日:指腾安公司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十二)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四)交易密码:指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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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支付机构:指与腾安公司签署支付合作协议,为您在腾安公司平台上的基金交易提供 基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条 交易服务与费用 本协议所述交易服务内容,是指腾安公司依托其或母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投资者 提供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上自助式 交易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清算、查询等相关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 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销售服务。腾安公司有权 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您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费:腾安公司根据您在认购期内,通过腾安公司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您签订 的基金合同规定及销售机构网站公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申购费:腾安公司根据您在申购期内,通过腾安公司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您签订 的基金合同规定及销售机构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腾安公司根据您办理赎回的基金规模,按照您签订的基金合同规定收取赎回服 务费。 (四)基金转换费:您有权通过腾安公司平台申请转换基金份额,腾安公司根据您转换的基金 规模收取转换费,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计算公式:基金 转换费=每笔转换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申购补差费注:计入基金 资产的部分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为较低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至较高 申购费率的基金所支付的申购费用差价)。 (五)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腾安公司有权每日 针对您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客户维护费:根据腾安公司提供的持续服务,腾安公司有权每日就您保有的基金资产净 值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具体费用由腾安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七)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 收取以网站具体公示为准。交易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腾安公司根据支付机 构的要求可能需要把您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名称、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符合银行验证要求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 银行卡合法性验证。
第三条 投资者声明
(一)您确认,腾安公司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交易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您已于点击确认本协 议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 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腾安公司责任、腾安 公司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您的责任或排除您的部分权利的条款),若您对本协议任何内容 持有异议,您将放弃点击确认本协议。您继续使用销售机构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您接受本协 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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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声明,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您仅为中国 税收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为中国税收居民)。您保证上述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 日内告知腾安公司。 (三)您和腾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您于销售机构服务 平台点击勾选本协议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 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投资者承诺
(一)您承诺,您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 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您在申请注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时,向销售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真实、最新、 有效及完整的。腾安公司有权要求您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您自行承担维护 及更新本人资料的义务,若上述资料变更或者注销,您应及时、主动告知腾安公司并进行变 更, 否则腾安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 议等 措施,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若您为自然人,则您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职业、住址等必要信 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若您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您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 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 息、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审批文书等腾安公司认为必要的信息资料及 相关证件复印件。您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收集用户其他信息。 (三)若您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销售机构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 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销售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 易服务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您自行承担因此所产 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四)如因您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您不得将 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销售机构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您承担。 (五)您将妥善保管您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 户、交易密码等),不擅自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若您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变更或者丢 失,您将主动告知腾安公司并进行变更,否则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您承诺,您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 且未被撤销。同时,您承诺,您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您承担的其他合同义 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 者)。 (七)您在腾安公司注册的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为腾安公司识别您身份的有效途径,您将保证 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安全;通过您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在腾安公司交易平台完成的一切操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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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或收取款项、冻结资金、订立合同等 ),您承担相关操作引 起的相应后果。您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 立即与腾安公司联系,您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八)您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您承 担。 (九)您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 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腾安公司追索。 (十)您承诺合法合规使用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则,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 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等, 否则承担由此给腾安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 损失。 (十一)您承诺不得向腾安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插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的代码、利用外部 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等,攻击腾安公司网络、破坏腾安公司系统,否则腾安公司将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冻结您交易账户、限制您交易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您自身承担,且您应承 担由此给腾安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为了保证公平交易,您承诺不得通过程序化或其他异常方式进行异常交易,若腾安公 司有理由认为您有上述行为,腾安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的交易账户、限制您交易、 将您身份信息提交征信系统、相关政府机构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您自身承担,且 您应承担由此给腾安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您根据本协议申请开通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视为您同时申请开通腾安公司关联方的 相关交易账户,并申请销售机构交易账户在腾安公司各关联方之间实现账户互通。 (十四)您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需详细阅读并理解腾安公司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腾安公司交易平台基金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 容,若您未充分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上述内容,请勿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若您使 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您在使用相关功能 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您有任何 疑问可以拨打腾安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咨询。 (十五)您自愿通过腾安公司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您亲临腾安公司柜 台办理。 (十六)您将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您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 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腾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您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八)为保护您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您应使用安全软硬件设备。如果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腾安公司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 均 与腾安公司无关。 (十九)您如实填写《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问卷评测》或《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 版)》后进行基金交易,若您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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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腾安公司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示风 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您后,您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 行承担,腾安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腾安公司除向您提供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基础销售服务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您提供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赎回快速 赎回、基金跨 TA 转换、智能投顾、拓展货币基金支付功能等创新型业务服务。为控制业务风 险,保障投资者基金份额安全,针对您通过腾安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您亦需选择通过腾安公 司申请赎回或者份额冻结。非因法律强制规定,您就通过腾安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 应第一时间通知腾安公司并取得腾安公司同意,否则腾安公司可以限制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赎回快速赎回、基金跨 TA 转换等。 (二十一)您向腾安公司申请变更银行赎回账户、注销基金交易账户等服务时,您需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细则及腾安公司的业务规则,向腾安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原绑定卡销户证明、新 办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新卡开户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核实您真实身 份和您拥有银行卡的情况。
第五条 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您愿意申请使用腾安公司交易业务,您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 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腾安公司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 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腾安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您, 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 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 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腾安公司互联网金融 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您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您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 成影响,因此给您造成损失。 (7)您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您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您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 成影响,因此给您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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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4)由于您的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 者)。
第六条 腾安公司承诺 (一)腾安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腾安公司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 定。 (三)对您的交易,腾安公司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您交易行为的证明。腾安公司对您的 基本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腾安公司未经您许可,不得透露或非法 使用您在腾安公司登记的任何资料。但腾安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 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您的有关资料和腾安公司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四)在您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腾安公司承诺为您提供持续服务。 (五)腾安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您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六)腾安公司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您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 不匹配的情况,腾安公司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您,告之其交易风险。
第七条 提示条款 (一)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您应仔 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完全自愿投资基金,享有其收益,并承担其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您须与腾安公司通过网上销售交易系统签订本服务协议,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您若 点击确认,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腾安公司、投资者签字盖章。 (2)您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您开立账户时,须依据《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则》办 理。 (4)腾安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资金后方可办理 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5)腾安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 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腾安公司可不予执行您赎回申请。 (6)您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您交易申认购申请金额应与腾安公司结算账户实际 到账金额一致,来自您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快速取现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应知晓相 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腾安公司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您可于 D 2 日(其中 D 为申请日)起查询基 金公司对交易的确认情况,交易结果以基金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失败情况将由基金公司 通知投资者,如基金公司无法提供该服务,腾安公司将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主动通知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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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您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XX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三)支付业务提示:您须依据《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办 理资金支付事宜。如您使用柜台自助转款方式进行交易时,您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 且您交易申认购申请金额应与我公司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您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 户,并在 15 点前划到我公司结算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如您使用网上 自助式前台进行交易时,必须在 15 点前提交交易申请,由我公司将交易扣款信息实时传送至 基金支付机构执行,您的交易支付结果以支付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为准。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 交易申请依据交易规则被判为无效或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系统在不增加您的交易成本的前提 下,从所支持的合法支付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交易支付,该支付操作可能会忽略您在开户身份 验证阶段所设立的支付限额,您承认超出支付限额的交易支付为其真实意愿,腾安公司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提示:腾安公司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 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将有权收集您相关必要信息(个人投资者包括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关必要信息;机构投资者包括您的名称、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 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您股权或 者控制权结构、您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 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审批文书等相关必要信息。),您为了顺利进行 开户及交易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并视为愿意通过短信、邮件、APP 推送、站内信等方式接 收与其基金投资相关的如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产品信息、营销推广信息 等,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
(五)银行账户验证提示:腾安公司有权以小额打款等方式对您银行账户归属权进行验证,您 有义务配合腾安公司完成该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腾安公司有权拒绝受理您的交易申请。 (六)为确认您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腾安公司可能与您电话联系,您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 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腾安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该 交易申请。 (七)电话录音提示: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腾安公司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您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您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 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八)设备提示:您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九)委托提示:(1)您进行各项交易的的内容,均以腾安公司的系统记录为准。(2)您 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十)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规定的销售机构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您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 托申请,则腾安公司视您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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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您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您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 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您委托申请的时间以腾安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十一)注意事项
(1) 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您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您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c、认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单。
(2)赎回 a、您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出现而不能成功。敬 请留意相关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b、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销售机构签收本申请之日终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 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c、您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满足交易账户余额最低份额限 制,否则本公司将视作您赎回其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余额。 d、您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净资金额,该资金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日 期内划入您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您须在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获受 理的转换部分不再顺延。 c、您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您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 投资者进行转换操作之前务必准确了解。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您损失的,腾安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 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 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您的利益,腾安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 认证证书方式,但腾安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 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您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腾安公司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您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腾安公司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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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您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您损失的。 (八)因您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腾安公司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金融机构及投资人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 交易。腾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腾安公司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交易产生纠纷的,由金融机构与投资人自行协商处理,并以各自的名义承担法 律责任,腾安公司没有义务参与与基金交易有关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腾安 公司业务的情况下,腾安公司可以适当协助。 (十一)如因您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 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腾安公司无法履行协议的,腾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 (十二)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 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腾安公司不 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如因您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 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腾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腾安公司免责事项。
第九条 账户授权条款 (一)您在使用腾安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前需仔细阅读、准确理解并与腾安公司关联 方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该服务协议而非本协议约定使用腾安公司关联方的服务项目。 (二)若您已开通腾安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账号,您通过关联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后即可以使用腾 安公司关联方账号直接登陆销售机构,无需再注册。您特于此授权腾安公司与腾安公司关联方 共享您相关信息,并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进一步获得或使用您相关信息。 (三)您注册腾安公司交易账户即视为您授权腾安公司及腾安公司关联方通过腾安公司或其关 联方指定的支付机构按照您在腾安公司及腾安公司关联方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腾安公司银 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收扣收,用于完成腾安公司的投资资金交付。 (四)如您在使用腾安公司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腾安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向您 重复出款、您重复赎回份额等导致的您不当得利或其他腾安公司对您享有债权的情形),在不 影响您权益的情况下,经通知您后,腾安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交易账户、从您银 行账户扣款、按照市场价格赎回或过户您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五)本协议中腾安公司“关联方”,指与腾安公司之间存在任何控制、被控制或同时被第三 方控制的企业。在该定义中,“控制”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有权力能够指导或者影响该企业的管 理和政策,不论是通过持股、合同或其它方式。 (六)本协议中“相关信息”,指您提供的、腾安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方式取得的您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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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或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开户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 数据信息。 (七)本服务协议终止后,腾安公司及关联方仍享有继续保存您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一)对于您的相关信息,腾安公司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腾安公司可能自 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您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您情况,并为您度身订造腾安公司服 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腾安公司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二)腾安公司按照您在腾安公司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您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您的隐 私资料的前提下,腾安公司有权对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对相关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商业 上利用。 (三)您同意,腾安公司可在腾安公司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 置。 (四)您同意,腾安公司可使用关于您相关信息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您同意腾安公 司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您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五)腾安公司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相关信息。您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腾安公司的信 息, 腾安公司不会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 院;
(3)腾安公司的关联方;
(4)经平台使用方或平台使用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六)为确保您相关信息的安全,腾安公司和腾安公司关联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七)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销售机构的书面同意, 您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 件、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您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 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八)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您不得签署本协议,或及时联系腾安公 司进行沟通协商。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 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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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送达 您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 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腾安公司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 送达:
(一)通过腾安公司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腾安公司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 1 个工作 日,视为送达成功; (二)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腾安公司邮箱系统或短信系 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三)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因您地址、名称 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腾安公司,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您未收到该 等通知的,腾安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在不损害您利益的前提下,腾安公司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 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腾安公司的网站或以其他腾安公司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您若对修改 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 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您的认可。 (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投资人权益须 知》及腾安公司其他业务规则为准。 (三)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腾安公司和 您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 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在您点击确认签署后立即生效(您在进行基金销售服务申请时,点击确认本协 议,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投资者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投资者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腾安公司不再作为您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您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针对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 提交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本 协议履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注: 1.本协议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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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 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 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本协议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 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 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 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 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 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3.本协议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 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 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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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投资者、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腾安基金销售机构”)与向您提供垫支的垫支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光大 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三方或几方就货 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相关事项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 协议,即表示您同意由前述银行的任一家或几家银行为您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资金 垫支服务,并确认与实际为您提供资金垫支服务的银行签署了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腾安 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垫支银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合作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货币基 金(具体基金以及管理人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拟通过垫支银行为签订本协议的投资者提供货币基金 快速赎回垫支业务。为保证该业务顺利进行,明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就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
特别提示:
1、“快速取出”业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垫支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 赎回垫支服务。目前本业务适用于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释义见第一条第 1 款)。
2、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及合作基金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相关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3、快速赎回服务是腾安基金销售机构联合垫支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不 是投资者基于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招募说明书所享有的权利。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 申请受理后,垫支银行向投资者垫付款项并收取投资者让渡的收益。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垫 支银行有权决定特定货币基金是否提供 T 0 赎回提现业务服务。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服 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垫支 银行可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根据业务情况适时恢复该项业务:(1)不可抗力;(2)通讯、 网络及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3)货币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巨额赎回情形;(4)

 本协议约定的或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垫支银行认为需要暂停快速赎回业务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服务情形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垫支银行将通过销售机构相关公告或
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投资者。 4、本快速赎回业务具有垫支总额上限,且对投资者可能设定单日快速赎回上限等限制
(具体以理财通、零钱通产品页面约定为准),对于超出单日赎回上限的快速赎回申请将被 拒绝,投资者可通过普通赎回或者在下一自然日重新发起快速赎回。在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 者合作基金公司临时暂停、中止或终止本业务时,投资者只能通过普通赎回业务变现。投资 者在办理本向业务前需要认真阅读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办理本快 速赎回业务即视为知悉该风险并接受前述安排。
5、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 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垫支银行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释义
1、货币基金:指腾安基金与基金公司合作,通过腾安基金进行销售,且开通快速赎回 业务的货币市场基金,具体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2、投资者:指通过腾安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合作基金公司旗下货币基金,并通过腾安基 金销售机构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的投资者。
3、快速赎回:指投资者提取资金,可通过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 请,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由垫支银行提供该 笔快速赎回垫支款项,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安排实时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的增值服务。
4、普通赎回:指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业务。
5、快速过户:指合作基金公司在收到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的快速赎回数据后将垫支 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过户至垫支银行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并赎回,相应赎 回款归属于垫支银行。
6、可用余额:包括投资者已提交的尚未经合作基金公司确认的申购金额、投资者已持 有的货币基金份额以及未结转收益。
7、垫支:指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后,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赎回 金额需要垫支方先行垫付的,则垫支方先行垫付该笔快速赎回金额。
8、垫支方:指快速赎回业务中向投资者提供垫付资金的相关方,在本协议中指前述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具体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告知投资者。

 9、垫支上限:指垫支方设定的垫支总额上限及快速赎回业务对投资者设定的单日快速 赎回上限(具体以理财通、零钱通产品页面约定为准)。
10、D 日:指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自然日。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协议对相关名词及术语释义仅适用于本协议,不能类推适用于任何其他各类协议、
合同、备忘录等文件。
第二条 快速赎回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1、 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公示的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 为准。
2、 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后,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不 超过投资者的可用余额,且未超过垫支方设定的垫支上限,则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对该笔快速 赎回申请予以接受,否则不予接受。
3、 投资者同意,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确认其申请“快速赎回”即为其 将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并被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接受后,合作基金公司将根 据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指令,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完成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进行快 速赎回操作),将垫支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 并赎回,赎回款归属于垫支方。自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投资者不再享有垫 支金额对应的快速赎回可用余额的收益,相应快速赎回可用余额自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 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垫支方所有。
4、 发生下述情况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或垫支银行有权临时暂停快 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不可抗力;
(2)垫支方已垫支的金额达到设定的限额;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 (4)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或垫支银行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的
其他情形。
5、 垫支上限及单日快速赎回上限的变更:垫支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及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需要对垫支总额以及投资者单日快速赎回设定限额。垫支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 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随时调整上述垫支限额,并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提前通知投资者。
 
 6、 禁止撤单: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7、 服务费: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垫支银行根据业 务情况需要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确定后,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提前告知投资 者。
8、 投资者确认,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快速赎回申请为其发起的相关货币基 金交易申请及相关交易资金划付操作,为投资者的真实交易意愿,与投资者亲自操作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9、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之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为快 速赎回对应交易日)。货币基金具体的申赎规则以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记载为准。
10、 投资者办理申购和普通赎回等业务,应当遵守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以及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1、因快速赎回服务需要,投资者同意并授权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等)提供给合作基金公司以及垫支 方(如需)。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及垫支方承诺上述信息仅用于提供本协议下 服务。
2、投资者须按照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信息,并负责 对本人信息的变动及时更新。投资者承诺并保证投资者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非过时性。若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 息,或者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过时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使用本 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将由投资者来承担。
4、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合作基金 公司管理相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关于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规则以及上 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自愿向腾安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货币基 金快速赎回业务。
5、投资者知悉并同意:

 (1)本项协议下的快速赎回服务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非因合作基金公司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通讯故障,网络被恶意攻击或存在电子病毒导致故障等情形,导 致投资者快速赎回业务无法办理或造成损失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垫支方 对此不承担责任。
(2)若出现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基金份额等情形,合作基金公司有权 通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中止投资者的快速赎回业务,直至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解冻。 发生此等情况的,合作基金公司、腾安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确认,凡是使用投资者用户名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 投资者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 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软 硬件故障、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合 作基金公司及垫支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投资者同意,其向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腾安基金销售机构 将对其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但对申请的反馈仅表明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已受理投资者 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被合作基金公司确认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合作基金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8、投资者同意并清楚,本协议项下快速赎回服务非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 或垫支方的法定义务,投资者快速赎回或提现有条件,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或 垫支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腾安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规则随时暂停。
9、投资者对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腾安基金销售机 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权利和义务
1、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 的范围及为投资者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腾 安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根据投资者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 安全策略。
2、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提交的有效的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应当及时、准确予以接 受。对未予接受的快速赎回申请,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3、腾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若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系 统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由垫支银行提供该笔快速赎回垫支款项,腾安

 基金销售机构应实时安排将相应金额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因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原 因,导致投资者未及时、准确地收到快速赎回对应金额,由此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腾安基 金销售机构负责处理,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腾安基金销售机构予以赔偿。
4、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与合作基金公司约定的数据接口和格式于规定时间前向合 作基金公司发送快速赎回申请电子数据,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有效。若因腾 安基金销售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错误、传输迟延等)导致合作基金公司办理过户等 快速赎回相关业务有误或迟延办理的,合作基金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由此导致投资者、合作 基金公司损失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赔偿由此给投资者、合作基金公司造成的损失。
5、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在快速赎回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实施暂停、终止 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需及时告知投资者。
6、腾安基金销售机构作为快速赎回服务的提供方,负责解决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 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投诉及纠纷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合作基金公司在其中存在过错的,腾 安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合作基金公司追偿。
  (三)合作基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基金公司负责根据其与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的合作协议对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提交 的快速赎回业务电子数据是否符合相关协议约定的格式和限额进行审核,并按照该等数据准 确办理快速过户。
2、合作基金公司负责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购、赎回等 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四)垫支方的权利和义务 1、垫支方负责根据腾安销售机构及合作基金公司的指令为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款项。 2、因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已被腾安基金销售机
构接受的快速赎回金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能被过户至垫支方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 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达垫支方,或由于其他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款项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能及时过户或垫资方不能及时归收到赎回款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垫支方 偿还快速赎回款项并赔偿垫资方相应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 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2、如一方承担了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其他方承担的责任,或由于其他方 的违约行为而对任何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和/或受到有权机关处罚导致的损失,该方 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并获得全面的赔偿。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合作基金公司或腾安基金 销售机构或垫支方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不可抗 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 毒发作、银行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法律或政策重大变化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2、凡是使用投资者用户名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 理的有效交易申请,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腾安基 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及垫支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 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 或垫支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腾安基金销售机构或合作基金公司或垫支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应提交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投资者勾选“同意”并操作买入后立即生效。投资者通过点击“接受”或“同 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 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各方应共同 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 款继续有效。
投资者同意,腾安基金销售机构和垫支方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快速赎回业务规则进

 行变更,并以在腾安基金销售机构网站通知等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若 投资者在本协议内容、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等变更后继续办理本业务的,视为投资者已充分阅 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业务规则等内容 办理本业务;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投资者应停止办理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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