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一:审慎确定IPO企业不同业务模式应适用的准则
一、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各自主要规范范围
该准则规范的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2.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5)建造合同的标的资产通常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定制的非标准资产,如不做较大改动,可能只有该客户可以使用;(6)承接建造合同的企业(承包方或施工方)仅仅就其提供的施工劳务、材料和设备等获取相关报酬,不承担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剩余风险和报酬,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如建造完成后,标的资产本身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由客户承担。当买方可以在相关业务(如房地产施工)开始前指定专业结构元素的设计和/或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如房地产建造合同)通常情况下适用《建造合同准则》。相反,对于相关业务(如房地产)的买家只有有限的能力来影响所建造资产设计的买卖协议,例如只能选择卖方所指定的设计选项,或指定设计相对基本设计只有轻微的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收入准则》。(二)在判断企业销售合同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图表列示的步骤进行初步判断:(一)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1.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地估计;2.已发生成本的完整性,对于成本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成本要做合理的估计;3.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要结合历史上已完工项目的整体毛利率情况,合理判断企业对尚未完工项目编制预算是否合理;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1.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是否考虑了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2.总承包商是否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3.总承包商是否将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案例:某企业的业务模式分为项目启动阶段、功能需求提交阶段、修改后软件再确认阶段、培训完成、上线、项目验收完成、质保期等共7个阶段。该公司在确认各个项目进度时,按照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确认。各阶段具体进度分别为:10%、20%、20%、20%、20%、10%。,具体详见下表:1.该种确认完工进度方法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条款中对各阶段是如何认定的,同时分析各个阶段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与预计总成本分析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分析各个项目按照上述统一方式确认完工进度是否对收入确认造成较大影响;3.该种完工进度确认的方法是否能够获取适当的外部证据;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如某公司在确认项目完工进度时,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确认函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以已提供服务的时间占服务总期限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依据项目预算的总成本及确认的完工进度来确定项目成本。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1.该种确认完工进度方法的合理性,关注公司在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是否不能确定,同时合同是否约定了服务期限;2.此种方法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与收入相关成本的确认是否合理,这种情况下与收入相关的成本一般按照预计总成本和按照直线法确认的进度计算配比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中型的建设项目都会聘请第三方的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企业可以依据监理公司期末提供的进度报告确认工程的完工进度。2.按照该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确定的进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某企业在确认对于需要设计、采购、加工、安装和验收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时,在同时满足合同已签订、项目已完工、取得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时确认销售收入。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1.该种确认收入的合理性,特别关注硬件和软件业务是否分开,即使软件和硬件能够分离,也不能将硬件单独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而需要将软件、硬件统一作为销售商品处理,一般情况下在该项业务初验或终验时确认收入;2.对于选择初验还是终验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注册会计师应在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要有一定依据的。但同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1.公司的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论证变更后的完工百分比确定方法的合理性;2.考虑国内外同行业企业采用的完工百分比确定方法,尽可能采用与行业惯例相一致的完工百分比确定方法(包括主要节点的确定和各节点的完成工作量比例的估计),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3.一旦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发生改变,应判断是属于会计差错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只有取得新的证据、获得业务重大变化的合理性依据,才能作为后者进行处理,否则应当按照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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