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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新指引落地,信托能分几杯羹?

ABN作为融资工具的一种,在2012年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引入市场。然而,第一单信托型ABN历经4年才得以落地,发展相对缓慢。

但随着去年年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的发布,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将被打开。

可以预计,在中央加大推动企业去杠杆的背景下,信托型ABN在2017年有望迎来一波发行小热潮。

信托迎来ABN蛋糕


2016 年12 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ABN指引修订稿”), ABN指引的修订将为信托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发展机遇。

根据该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实际上,交易商协会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探索信托型ABN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但直至2016年6月20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才在银行间市场发起成立第一单信托型ABN,即“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此后又陆续有几单信托型ABN产品发行落地。    

截至12月底,银行间市场共计发行8单ABN,其中6单为信托型ABN,发行总额151.57亿元。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目前有3单信托型ABN正在接受预评、两单待上市。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担任ABN的发行载体,并且信托受益权被纳入了ABN的基础资产范畴,预计随着新指引的实施,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将被打开。

交易结构多样化


 本次“ABN指引修订稿”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交易结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投资人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此外,还拓宽了合格基础资产类型,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

在众多变化中,最重要的是在交易结构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真正做到了“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同时也继续保留了既有的“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模式,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结构化融资需求。

经过此次修订,银行间市场 ABN 与企业ABS在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方面已经比较接近。不过相比于交易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的ABN可以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发行主体并激发银行承销的热情,从而有效推动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展。

信托通道角色亟待转变


目前,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所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借助“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双SPV结构来开展这项业务,在这当中,信托公司绝大多数是充当通道角色,业务附加值低。

不难发现,在已经发行的6单ABN中,银行在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资产和资金端都由银行主导,信托公司仅充当发行载体,这与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较为类似。

为了帮助企业丰富融资手段,降低成本或是降低银行自身的贷款集中度、调节贷款额度限制等,银行的投行部门可为企业设计整个融资方案,包括交易结构的设计、相关中介机构的选择、及发行承销等。

回顾过去信托公司从事的诸多业务,实质是私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然而,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发行私募性质的信托计划为客户提供非标融资,如果面向高净值个人发行,成本高昂;如果面向机构,成本虽能有效降低,但相比于债券市场,竞争力仍然有限。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参与创设可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融资工具,信托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融资手段,公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也一直无法走通。

随着ABN指引修订稿的出台,未来在银行间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能够以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的角色直接,这无疑更有利于信托公司参与分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机会。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以及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等。

迈进银行间市场重要一步


信托型ABN有望成为信托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切入口。虽然,SPV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是发起机构本身,但是,由于信托制度在破产保护和风险隔离上的优势,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显然更受青睐。

从2016年12月已经发行的三单ABN来看,都是采取了信托型结构。可以预计,在中央加大推动企业去杠杆的背景下,信托型ABN在2017年有望迎来一波发行小热潮。

作为信托公司,虽然目前在信托型ABN中只担当被动角色,但作为一项零风险的通道业务,还是值得积极争取开展,这需要业务部门深入挖掘合作银行的此类需求。

从长远来看,信托型ABN是信托公司迈入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一步,未来如果能获得承销商资格,则信托公司则有望在ABN中担任更积极的角色。

即便信托公司拿不到承销商资格,我们认为部分具备客户资源、资产端优势的信托公司依旧能够化被动为主动,可以牵头信托型ABN发行方案的设计、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以及资金的对接。

ABN这类创设产品和寻找机构资金对接的业务才是真正的投行业务。当然,要实现从简单提供通道向提供投行服务转变,信托公司需要提升对资产的把控能力,我们认为在涉及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应收账款以及PPP项目等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方面,信托公司具备一定优势,未来可在该领域进行探索尝试。(作者:长安信托发展研究部副总经路 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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