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各自市场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门槛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做出衔接。
据悉,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为了落实法规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管等经营机构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
《办法》共43条,几乎影响到所有证券期货机构和投资者。《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由此可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者熟知的资管产品均在此列。
从目前看,业内普遍认为,《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让机构在产品销售中所需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无疑将会有利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办法》四大亮点
一、建立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
《办法》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同时要求经营机构应制定投资者分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确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为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并详细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十项具体因素。同时《办法》列明了应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干种情形,对于经营机构来说,在产品或服务涉及上述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产品的风险等级。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制定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于不适当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才可向其销售或提供服务。
三、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与经营机构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双方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所以有必要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经营机构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时,投资者方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明确规定了经营机构了解客户与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义务,适当推荐义务等,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采取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留痕,并妥善保存适当性资料。
四、明确监管责任与法律责任
基于经营机构的强势地位与弱者保护原则,证券监管者依法进行监管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的监管、自律职责。
修订主要内容
沪深交易所的这份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主要是依据证监会规定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认定。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
三是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
上交所设定自规则发布之日起至今年7月1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办法》要点解读
一、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如何区分?
专业投资者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专业投资者以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经过5月16日的修订后,两所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认定标准一致,均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二、个人普通投资者如何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根据此前的《管理办法》,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沪深交易所并没有引入证监会《办法》中关于“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定,还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
三、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如何处理?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四、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哪些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五、《办法》对投资者是否也有相关的义务性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完整提供所需信息。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向投资者了解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者经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一系列的信息。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帮助经营机构精准地为投资者评级,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在这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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