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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及监管政策全梳理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简述
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使互联网金融走进了公众视野并呈现井喷式发展,因此这一年被称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事实上可以往前追溯至10年前的2003年,在这一年的10月,淘宝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形式单一、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成立了支付宝业务部,推行“担保交易”。2004年12 月,支付宝正式独立上线运营,我国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轮廓逐渐清晰,支付成为电子商务模式中重要节点。2007 年8 月,我国首家P2P 网络借贷网站“拍拍贷”上线,网络借贷开始萌芽。随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其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向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发放支付牌照,其中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快钱、钱袋网等支付商,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一年,被称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3 月,阿里巴巴集团宣布成立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首度合作,余额宝诞生。7月,新浪发布“微银行”,通过微银行涉足理财市场。8月,微信更新5.0版本,推出了微信支付功能。10月,百度金融理财平台上线,阿里出资11.8亿控股天弘基金。11月,淘宝开卖基金,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店铺齐上线;“三马”——马云、马明哲、马化腾联手打造的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成立。12月,京东“京保贝”快速融资业务上线,网易推出在线理财平台“网易理财”,并将于12月25日开售理财“添金计划”。
2014 年,互联网金融依然风光无限好,大有从“风口上的猪”变为“飓风中的大象”之势。1月,阿里、腾讯打响了首轮打车烧钱大战,打车返现是为了培养用户习惯使用移动支付的O2O场景,其实质是移动支付大战,此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次移动互联网金融大科普,2014年因此被称为“移动支付元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互联网金融”一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说明政府鼓励支持包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非常明显。4月,百度钱包正式上线,推出“拍照付”与“刷脸支付”创新支付方式的同时,还推出了国内首个互联网数据指数“百发100指数”——该指数后被机构联合运用于基金设计,成为2014年度最受欢迎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百发100指数基金”,发行30亿份,被誉为首次真正打破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分工界限,互联网参与内核产品设计的标志事件。7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获批筹建,9月底,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获批,至此首批试点的五家民营银行全部出炉。其中,阿里任大股东的浙江网商银行与腾讯任大股东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都将以互联网为主要经营平台,面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开展业务。9月,小米投资积木盒子,进军P2P,京东高调对外宣布进军消费金融领域。10月,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正式宣告成立,旗下囊括了支付宝、支付宝钱包、余额宝、招财宝、蚂蚁小贷及筹备中的浙江网商银行等品牌。业务包括支付、理财、融资、保险四大板块,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平台之一。12 月,我国第一家以互联网企业为运营主体的民营银行——前海微众银行开业。此外,2014年还被称为“众筹元年”,众筹平台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李克强总理在11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动力。
2015年,互联网金融经过两年野蛮生长之后,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和复杂化,并逐渐向有监管规则的方向发展。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互联网巨头抢滩个人征信市场,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获取资格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2月,除夕之夜全民开启微信红包大战,引爆社交金融,移动支付持续渗透。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官方首次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明确要遵守“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10月,京东白条ABS产品在深交所挂牌,成为首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项目。12月,网贷行业首份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问世,对网贷平台的备案管理、机构义务、禁止行为、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进行规定。
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热闹非凡,Fintech科技金融、区块链、整治风暴等热点不断,从上半年开始,Fintech科技金融逐渐受到热捧,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巨头加足马力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P2P监管政策的收紧,多家平台宣布转型为科技金融公司,如:理财范宣布获得3.3医院C轮融资后,转型科技金融平台,积木盒子改名“PINTEC”,专注于金融大数据处理和金融科技开发,新生力量后劲十足。在区块链方面,蚂蚁金服表示区块链即将上线,首先应用于支付宝的爱心捐赠平台,利用区块链公开透明、集体维护和数据库可靠的天然优势所形成的“去中心化”、“去信任”特质,有助于解决社会公益透明度和信任度问题。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风险也逐渐集聚,尤其是2015 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其中P2P 领域成为重灾区,泛亚、e 租宝等大案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5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事件
日期
互联网金融公司
风险事件
2015.07
泛亚有色
号称全球最大稀有金属交易所“泛亚”旗下互联网金融活期理财产品“日金宝”现兑付危机,据传涉及20 余万投资者/400 亿资金;后经查实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12
e租宝
钰诚集团旗下“e 租宝”经查实非法集资500 多亿,该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以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6.02
易九金融
重庆最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易九金融”出现债务违约
2016.03
三农资本
安徽金实资管旗下P2P 平台“三农资本”(安徽最大P2P)经查非法吸金20 多亿
2016.03
金鹿财行
金鹿旗下电影票房收益权理财产品“影视宝”出现兑付危机,可能延后兑付2~3 个月;事件发酵后旗下产品全部停止兑现
2016.04
中晋资产管理
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遭立案,涉案金额或超300 亿;中晋截至16 年2 月投资总额已突破340 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 万
面对行业风险爆发,监管全面趋紧,2016 年密集出台了各项监管政策,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年初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时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致力于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随着相关监管政策全面落地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整治工作进入中期,政策导向由严格整治转向规范发展,行业整体经营环境逐步有所改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全面梳理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部际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部门协调监管,对已经开展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各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分工如下:中央网信办、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牵头会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地方金融办)等协同负责法律法规、资信资源完善、征信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网贷处P2P)、保监会、地方金融办负责金融用户权益保护(风险披露、用户告知、权责关系)和金融业务管理(业务准入与牌照、业务规范、风险管理、反洗钱);中央网信办和工信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网站安全防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站管理技术标准);公安部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近年来,政府和监管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制度,规避交易风险。现以时间为纬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演变做了一个系统性梳理,在回顾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变化的同时,可以再一次见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脉络。
2013年以前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总是与金融业态产生和发展相一致的,在2013年之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围绕支付业务、P2P以及互联网销售保险开展,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也主要围绕这几方面。2005 年10 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2011 年4 月,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2011 年8 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1年9 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规定,提升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程度,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13年监管政策:
3 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新阶段,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监管要求,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作出了规定。10 月,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把互联网金融作为海淀现代服务业试点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多项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的优惠政策。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 年12 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2014年监管政策:
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该文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3月,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严守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同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向各银行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电子账户的通知》(讨论稿),鼓励银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认可民生等的直销银行模式,但强调要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管理;二是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变相办理支付账户透支和现金存取,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并于3 月14 日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暂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该函指出,虚拟信用卡虽然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但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
4 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就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风险监管等问题向业内征求意见。这是首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建章立制将实现零的突破。同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在4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限额。
7 月,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适度放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加强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
8 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明确了上海对互联网金融的扶持态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上海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
12月,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前者规定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后者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015年监管政策:
1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金融普惠发展、提升信息技术安全可控能力、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移动金融在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印发《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四个方向性原则,即遵循安全可控原则、秉承便民利民理念、坚持继承式创新发展、注重服务融合发展。并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同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这是银监会自2003 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其中新成立的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 网贷纳入管理,意味着监管层对于P2P 行业的监管思路越加明晰,以后行业监管力度会加强。在有了清楚的分类与定位之后,与之配套的监管指引也有望加速推出。同时,普惠金融的分类,也意味着行业的合理性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这对于行业来说,是一种明显的利好。
6 月10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发展消费金融,放开市场准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同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各个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明确了分工和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具体分工
互联网金融业态
监管规定及分工
互联网支付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基金销售
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信托及互联网消费金融
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之后,7 月23 日,备受业界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下发,首度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并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明确了监管政策。这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于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 年。
7 月31 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出台将进入密集期,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变局即将开始。
8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P2P 网贷平台做出规定,将其属性定位为“媒介服务”,并分别对于P2P 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这被视为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的重要开端,此规定公布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8 月7 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布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此次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分业监管制度来,证监会首次发声。
8 月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因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自2011 年发牌以来第一家被注销的企业。
11月,在十三五规划中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中央五年规划,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充至全国。
12月,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同月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Ⅰ类账户;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
2016年监管政策:
3月,由央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逾40多家成员单位、行业研究机构及部分银行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针对个体的网络贷款、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了单独要求,特别是对于P2P平台,该《规范》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信息、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同月,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
4月,国务院联合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会议决定将展开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当天由央行牵头联合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并且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监管内容
互联网金融业态
治理工作要求
P2P网络借贷
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
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上述两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月,针对校园不良网络贷款问题,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手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教育学生要梳理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6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向各大征信机构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
7月,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深刻意义。
8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打消了网贷行业合法性的质疑,肯定了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确定了网贷业务的基本规范。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发展近十年的网贷行业迎来监管时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相关规定
借款金额是否设置上限
《办法》提出借贷金额小额分散为基本原则,并将借贷金额限定在20万元(个人)或100万元(法人或其他机构)。
网贷平台是否可以设置自动投标
《办法》出台后改“为未经投资者授权,网贷机构不得代投资者作投资决策”,这意味着经投资者授权的自动投标事实上是允许的。
债权转让是否许可
《办法》对特定债权转让作了禁止性规定,被禁止的债权转让主要是类ABS或转让债权包的行为。
禁止线下融资、推介宣传等
依据穿透式监管方针,网贷机构不可能换个名称、形式,就可以逃避监管。
担保或类担保问题
《办法》禁止平台自身担保,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保险公司,在许可之列。
10月是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密集的月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各自印发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方案,标志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跃加强。
2016年10月出台的监管政策及内容
监管政策
发布机构
主要内容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保监会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证监会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等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等
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关于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的公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合互联网金融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2017年监管政策:
1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新规出台将提升支付机构的资金透明度,防止资金被挪用,提升流动性管理。
2月初,人民银行对9家在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了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等,2月9日,OKCoin币行和火币网先后发布公告,申明全面暂停比特币和莱特币的提现业务,预期暂停时间为1个月,受此负面消息影响,比特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1小时内跌幅超过10%。根据两家网站的公告内容,此次公告内容是对此前监管部门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由此可见我国对比特币交易监管趋严,也反映出监管部门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建立健全数字货币监管体系的明确态度。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各方职责义务、业务操作规则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细则,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引导网贷行业逐步进入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新阶段”的核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是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又一项对行业有重大意义的明文规定,标志着平台投资人资金流向透明化、明确化将会得到重大的提高。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银行存管业务只能,且一家平台只能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二是明确银行存管责任边界,降低银行风险责任,禁止网贷平台过度宣传夸大银行资金本身的安全性;三是首次明确网贷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魏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四是明确资金存管账户体系,《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账户体系,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五是明确官方自律管理机构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该协会的职责是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申请加入协会要接受严格考察和审核。
3月,互联网金融第四年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并指出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三个原则: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
5月,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在战略规划、政策指引和管理机制之外,重点提出金融科技手段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领域的应用。并提出愿与产学研用各方携手,共同推进我国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为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贡献力量。该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央行对创新发展和监管进行统筹安排,长期利好行业健康发展。
同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外披露银监会201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46项“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和16项“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中,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等均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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