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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质权吗?(下篇)


作者 | 李少颖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三、权利质权的具体设定


1. 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


可以出质的有价证券包括可转让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可转让提单以有价证券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并非都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质押权人风险的防范措施




3.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



4、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应收账款质权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权的合规风险防控



应收账款质权相关案例: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主要案情:

  •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是否有效以及该质权如何实现问题。



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应收账款质权相关案例:门票收费权质押纠纷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台山市古兜山峡谷漂流游乐有限公司与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主要案情:


古兜山漂流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建行台山支行借款,并与建行台山支行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约定古兜山漂流公司以其拥有的“台山市古兜山峡谷漂流游乐有限公司门票收费权”为其向建行台山支行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古兜山漂流公司因故未能依约还款,双方成讼。


  • 法院裁判观点:


应收账款质权相关案例:出口退税权质押


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 主要案情:


被告康美公司与原告新区工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新区工行,作为康美公司向新区工行借款的担保。根据质押合同,康美公司在新区工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这个账户和康美公司的应退未退税款金额1351万元,均得到常州市国税局的确认。


  • 法院裁判观点: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的设定


大型基建项目,工程本身不能或者不宜流转,很难采用不动产方式进行担保,一般需要通过项目完成后的收费权设定质押来完成融资。


(一)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根据


(二)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三)防范收费权质押风险的措施及建议




6、最高额质权的设立


除符合动产质权要求外,其规则同最高额抵押权


  • 最高额抵押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最高额质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质权的案例


2003年10月27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华新公司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4000万元以内的贷款,被告以其拥有的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作质押,为被告连续发生的借款金额、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权律师费、诉讼费等作为担保。双方已办理相关股权交付与质押登记手续。该质押合同已由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作出公证,确认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赋予质押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200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3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月利率为4.425‰,被告按“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为3000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

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36.31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29,923,963.69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以出质给原告的股权进行清偿。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923,963.69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从合同,逾期利息从2005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规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至)。

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的质押物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四、权利质权的实现



五、权利质权的保全


——无形的财产权利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同,没有有形的物质实体不存在因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发生的法律问题


1、法律上对出质人转让其出质权利的限制:《担保法》第2款、第8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05条分别就限制股票出质人、知识产权出质人转让出质权利的问题做了规定。其总的精神是:

2、出质权利的义务主体依法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范精神类推适用到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就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受质押通知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向出质债权的债权人清偿,其擅自向出质债权的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债权质权实行时,质权人仍有权请求该债务人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人只能按债无效清偿的规定,请求出质债权的债权人返还其所做的清偿。


六、权利质权的实行


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权利质权的担保功能的实现,主要在于其实行效力。按权利质权的实行效力,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不为清偿的,质权人有权通过实行权利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受清偿。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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