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了,但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觉得可能达不到要求,但就此解除又有点可惜,愿意再给员工一次机会,故就会涉及到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次数只能约定一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改变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不过变更生效的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延长的试用期加上之前约定的试用期的总时长要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二是延长试用期须在原来约定的试用期满前进行操作,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提醒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上述变更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前提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考核员工不合格的证据表明员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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