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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忠明
布衣夫子
>《失信人高忠明信息》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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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高忠明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码
36012119751****4930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014-07-06
案号:
(2014)东执字第00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忠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勒世振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勒世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勒世振预交的诉讼费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00元,由被告高忠明承担41800元(此款限被告高忠明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勒世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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