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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忠明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忠明
  • 性别:
  • 年龄:
  • 40
  • 身份证号码
  • 36012119751****4930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
  • 立案时间:
  • 2014-07-06
  • 案号:
  • (2014)东执字第00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忠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勒世振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勒世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勒世振预交的诉讼费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00元,由被告高忠明承担41800元(此款限被告高忠明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勒世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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