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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某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抢劫他人财物之恶念,遂携带水果刀窜至某市中学门口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当女教师张某一人从学校出来步行回家时,李某即尾随张某至僻静处,持刀威胁张某逼其交出钱财。张某奋力挣脱并逃跑,李某立即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某见有一包东西从张某身上掉下,捡起一看,是一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张某教师证等财物,李某“捡”到钱后,不再追赶。当晚,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张某陈述其钱包是因惊恐万分、在跑动中失落的。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犯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引起张某跑动,最终达到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不但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取得了对方财物,属已完成犯罪,应构成抢劫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时,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当场劫得被害人张某的财物,虽然在后来追赶过程中最终“取得财物”,但财物并非对方“被迫交付”,仍属未完成抢劫犯罪,应构成抢劫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理论通说,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强取”他人财物。所谓“强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的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将对方财物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通常的理解是,使对方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取得对方财物。在本案中,钱包是被害人张某“无意”中失落的,而后被李某“捡”走。因为,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的事实看,当时张某不知道自己钱包掉了,更不知道钱包被李某“捡”走,其到了家中才发现钱包已丢,故本案并不存在张某基于李某实施的暴力或追赶而生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自己财物这一事实,李某在对方财物失落的情况下,进而取得对方财物不符合“强取”的本质特征。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深海鱼评析:本鱼倾向于认定抢劫罪的既遂,从大的方向看,张某失落钱包,与李某暴力威胁直接相关;而李某能够捡到钱包,也与其暴力威胁的行为直接相关。而且暴力威胁一直在持续过程中,直到财物掉落,具有当场性。在抢劫犯罪中,所有被犯罪分子抢劫所得的财物,其脱离被害人控制而被犯罪分子所得这一过程有其多样性:被害人在犯罪人暴力胁迫下被迫交付,或犯罪人使被害人陷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之后而主动取得等等。被害人财物脱离其控制而被犯罪人所得是违背其意志的,而原因在于被害人受到了犯罪人的暴力(包括变相的暴力)或者明示、默示的暴力威胁——这才是抢劫犯罪客观行为方面的本质特征。抢劫罪的犯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的特征,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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