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烟排烟部分名词解释:
1、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不设置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
2、储烟仓:在防烟分区的顶部用于火灾时蓄积热烟气的局部空间。(防烟分区下的分区)
3、清晰高度:烟层底部至室内陆平面的高度。
4、排烟口: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
5、防火阀(70常开)、排烟防火阀(280常开)、排烟阀(常闭)
6、固定采光带(窗):固定在单层建筑屋顶上,用可熔材料制作的可自行熔化的采光带(窗)。可熔材料的熔化温度为80℃~110℃并不产生熔化的可熔材料。
二、防烟系统设计: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原规范为一类公建)、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条要重点关注)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取消32层的概念)
4、防烟系统设计小结:
①、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要满足相关的开窗面积;若要采用机械加压,且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楼梯间也要机械加压,若楼梯间加压,前室可以不加压送风;
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前室无需设置);
5、裙房若不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时,要设局部机械加压。(明确设计内容)
6、地上、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宜独立设置,必须共用时,按照5.1.5条计算,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给共用井道提供了设计依据)
7、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针对封闭楼梯间的新要求)
8、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自然通风防烟新要求)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m2的固定窗。
9、增加了可开启外窗(各种类型的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的计算。(参见3.2.4)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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