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之一。
问1:对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主要指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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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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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十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3: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对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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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点需要注意: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七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另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下列七种情形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问4: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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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监督应提交的材料有:监督申请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问5: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材料应向检察院的哪个部门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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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督材料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收件。
文案:欧晓璐
监制:黄从余
编辑:谢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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