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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本是利民的好事,却成了征收方的“圈套”

导读: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降低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开支,政府常常采取的套路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以”危房”之名进行拆迁这一套路。先一纸公文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以“危房改造”之名来逼迫当事人妥协,以极低的补偿费用甚至是零补偿来获取土地。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些:

一、何为危房治理

1.危房指的是什么样的房屋;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危房治理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3.申请危房鉴定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4.危房治理程序

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当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注意:即便被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为修缮房屋。政府部门无权对房屋进行强拆,更无权获取房屋所在地块。

二、以“危房”之名进行违法征收如何维权

根据上文我们已经对危房治理有了大致的了解,危房的申请鉴定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般就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违法征收行为,不要惊慌,直接拒绝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要违法强拆,要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确定违法强拆主体,还要保证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起诉违法强拆主体至人民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认违法后及时走行政赔偿程序以弥补自己的财产损失。(具体程序不再赘述,请查看往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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