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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真的可以完全转嫁工伤赔偿风险吗?带你了解真实的雇主责任险
  • 届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雇主责任险赔偿吗?

  • 车主挂靠运输物流公司,所雇佣人员发生工伤,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车主追偿吗?

  • 雇主可以就同一雇员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吗?可以获取多份赔偿吗?

  • 缴纳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单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外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向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理赔吗?

  • 雇主责任险真的像传说中那样神乎其神,可以转嫁单位工伤赔偿风险吗?


【问题一】届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雇主责任险赔偿吗?

答:雇主责任险将雇员年龄限定为65周岁以下,须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案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华海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相关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释义: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16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2018年7月1日13时20分左右,李邹29靠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码头,船上水手周永学掉入江中溺水死亡。同年7月2日,李国明的雇员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平安保险公司派人进行了调查。2018年7月18日,平安保险公司以“出险时周永学年龄已超过65周岁,故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系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该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雇员”作出的年龄限制的内容,其实质上缩小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范围,以达到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赔偿的范围和责任的目的。据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无不当。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安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文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1701号

【问题二】车主挂靠运输物流公司,所雇佣人员发生工伤,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车主追偿吗?

答:不能,作为挂靠人的车主与其挂靠单位物流公司之间对外具有保险利益的一致性主不是第三者。

案例


本院认为,根据吴正根与锋派物流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保险费实际由吴正根支付。吴正根作为个人,无法投保涉案雇主责任险,吴正根出资购买涉案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分散其对雇员的赔偿风险,而锋派物流公司愿意以其名义购买保险,也是为了分散对挂靠人吴正根的雇员的赔偿风险。

一审庭审中,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认可:

1.涉案保险合同成立时,雇员身份信息明确为谢某;

2.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接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份可以包括挂靠人所雇佣的员工。

本院认为,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于谢某是否系锋派物流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有专业认知的判断能力,但其对此并未要求锋派物流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予以明确,故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属于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商业预期范畴,不应以谢某是由吴正根雇佣还是锋派物流公司雇佣作为认定本案中加重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的赔偿风险的认定要件。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作为挂靠人的吴正根与其挂靠单位锋派物流公司之间对外具有保险利益的一致性,故吴正根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并无不当。一、二审未支持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780号

【问题三】雇主可以就同一雇员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吗?可以获取多份赔偿吗?

答:可以,不超出雇主已承担赔偿责任,是可以获赔的。

案例


根据《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8版)条款》第三条的约定,本案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被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并非人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雇主而非雇员。由于雇主就同一雇员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能够获得较高的保险金,有利于提高其向受伤害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积极性,雇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因此,在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雇主就一名雇员投保多份此种保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变更保险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该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上海顺胤公司已经就肖由金的雇主责任投保两份雇主责任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在不超过本案保险价值的情况下,按照每份20万元的保险限额向上海顺胤公司支付两份保险金。在肖由金发生事故后,上海顺胤公司已向肖由金家属赔偿62万元,由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向上海顺胤公司支付40万元保险金,并未超出上海顺胤公司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即该保险金未超过本案的保险价值,故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应向上海顺胤公司支付保险金共40万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42号

【问题四】缴纳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单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外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向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理赔吗?

答:看保险合同约定,大概率不能。

案例


本院认为:赛诚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与阳光保险杭州公司签订一份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为包括苏建兵在内的80名员工购买了赔偿金额为30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2014年1月21日,苏建兵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案外人钟征宇因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钟征宇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苏建兵近亲属695040元。此外,根据赛诚公司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苏建兵为工伤,并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561356.6元。赛诚公司主张其已向苏建兵家属支付30万元,并诉请阳光保险杭州公司支付死亡赔偿保险金30万元,但在原审诉讼中,赛诚公司承认该款项性质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而案涉保险合同关于雇主责任险赔偿项目中亦不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故原审认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畴,对赛诚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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