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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75条,立法参与者如是说
如何理解新《土地管理法》75条,扯了两年多了。请看立法参与者——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是这样说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哪个部门应该管什么?明确了吧。还会扯吗?一定还会有扯的,因为深层次的问题没解决。


以下是今年1月20日我在本公众号共6篇“土地执法权责论析”最后一篇上的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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