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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四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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