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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德视角丨高工资低社保工伤待遇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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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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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职工的工资基数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原则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各项工伤保险一般是依据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计算,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职工“高工资、低社保”即职工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不一致,那么实践中劳动者究竟该如何合理的提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如何计算各项赔偿待遇数额,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如何处理,现撰文予以说明,以抛砖引玉。

一、案例简介

张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其2021年2月发生工伤事故,经社保部门认定,其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化工厂为张某加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4407元/月。但经计算,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8807元。那么现在就产生争议了,计算张某的各项工伤待遇时,究竟该采用哪个数额?

二、律师解析

(一)为什么会产生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不一致的情形?
1.工资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标准由企业自主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缴费工资的基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具体数额由当地社保部门根据本地结合统筹地区等因素确定单位应缴费率后而依据上述规定最终确定当年每个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2.社保部门一般是年度为核算周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缴费工资得数额理论上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得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得的缴费费率综合计算,并上报至社保部门有社保部门予以综合确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的年末上报数据而计算下一年度的职工工资数额并确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所以说,按照现行规定,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本来就是用人单位依据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数额预估的。这就导致事实上缴费工资数额于实际工资数额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
由于目前的社保行政部门的缴费基数核定一般是一年度为核算周期,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过高的,社保部门也会主动的予以调整。那么就里理论上和事实上而言,暂时无法做到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能一一对应。
3.实践中社保部门一般对于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总额数额,不做实质审查,只是在社平工资60%-300%的之间确定不同得缴费档次由企业自主选择。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在上一年度的年末上报的工资总额可能与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总额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另外以社保部门目前的现状也无法就企业上报的工资数额进行实质性的审核。为避免企业恶意的上报较低的数额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且最终的工资基数即社保的缴费工资也是由社保部门予以决定。一般来说,实践中,社保部门会根据参保地区的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不同的缴费档次由社保部门公布,企业自主选择相应的档次予以缴纳。这也是实践中普遍操作的做法。
(二)缴费工资数额该如何理解?
1.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档次不能当然的理解为职工的缴费工资。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征缴部门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要求其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件和资料。征缴部门在规定时间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数核定申报资料,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征缴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以便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按照现行法规规定,月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2.工资总额包括那些内容。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工伤补助金应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均为劳动者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该部分款项应计入工资性收入。
(2)故用人单位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缴纳相应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用人单位不如实缴纳社保会有什么风险。
1.社保部门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如果不属实申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承担补足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过错原则,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黄涛律师认为,由于单位的原因没有如实申报企业的工资总额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能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待遇的数额,引发的损失应当由具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目前随着“金税四期”的逐渐落地和扩大,且社保征缴工作也由社保部门移交给税务部门,如果企业不能如实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导致职工的缴费工资数额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则如果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实名举报逃税的,则可能导致税务部门进行介入,则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三、相关的判例

1.地方法院一般判决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就我个人查询到的案例,大致可以看出在2020年以前包括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由企业就企业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石嘴山市中院的(2016)宁02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再53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院认为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向社保部门寻求解决。
(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案件。(二)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四、张某的赔偿待遇如何计算

就本案而言,黄涛律师个人的预测如下。

(一)对于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一般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数额予以计算。
本案中,张某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部门予以支付,各自分别是九个月工资。则赔偿待遇是(9个月+9个月)×4407元。
(二)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工资)则一般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计算,(6+9)×8017元。
(三)对于实际工资数额8017元/月与缴费工资4407元/月的,差额部分如处理。
1.个人建议可以和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调解一致,且企业也愿意承担该部分的差额的,则该意见并不违法可以形成调解意见;
2.由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由社保部门介入或者由社保部门调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
3.劳动者放弃该差额部分。
以上就是本人就实践中存在的“高工资、低社保”问题的简单分析和解答不足之处还请同行多多批评指正。

黄涛

辅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劳动法。

辅德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辅德律师事务所成立,2019年12月辅德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现律所人员达200人,已设立中卫市分所、银川市西夏区分所,内设刑辩与防控、政务与行政、公司与合规、建工与地产、金融与证券、保险与信托、知产与数据、健康与医疗、争议解决九个业务部门,系宁夏境内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道善行,惟德是辅。辅德以“德”为立所标尺,以“诚”为执业准绳,以“精”为业务基石,以“质”为工作成果,用优秀的成绩回馈社会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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