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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政府采购合同审查要点(四川篇)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必行之事,且涉及财政资金的合法使用、采购流程的合规操作。面对庞杂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基本要点:


01


供应商的确定程序

1.采购对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规范的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财政性资金的认定:

(1)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2)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3)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的相应规定;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的规定。

3.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

4.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02


合同主体

合同载明的供应商应当是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得是该供应商的关联主体:如分公司、子公司等。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类似企业信息查询方式核实主体信息,确保准确。


03


合同条款

必备合同条款:

1.当事人信息;

2.标的;

3.价款或者报酬,及数量;

4.质量;

5.交货及验收;

6.付款方式;

7.售后服务;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办法。


04


合同内容

1.合同文本应与采购文件中所附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致;

2.合同内容不得修改采购文件中已经载明的内容;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

4.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05


履约情况验收

1.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06


形式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编号。

友情

提醒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购买的实际情况分别适用相应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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