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暴力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故意杀人罪
1.辩方提出:被告人主观没有杀人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辩要点: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向被害人背部捅刺十多刀,作案工具具有杀伤性,打击部位为致命部位,打击力度更是伤口直达胸腔,致使被害人心肺刺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其犯罪的起因是因为被原女友拒绝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后仍纠缠不休,持刀捅刺原女友,被他人制止时,为排除杀人的阻碍,捅刺他人十多刀,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持刀捅刺并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2013)浙刑三终字第00104号]
2.辩方提出:被告人仅为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准备、提供刀具,且提供刀具时仅知道行为人是要去斗殴,提供刀具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辩要点:共同犯罪的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实行行为人携带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欲与他人斗殴,仍积极参与,准备工具,驾驶车辆与其一同前往,足见其与实行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虽然在实行与他人互殴过程中并未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但亦没有采取措施对其准备刀具等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危险加以制止,并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案例:(2016)吉刑终145号]
3.辩方提出:被告人驾驶车辆在案发时保持既有车速行进,同时须兼顾前方车辆行驶情况,无法预见驾驶室右侧道路情况,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持否定态度,不存在放任故意,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在车流量较大的转盘处选用最不恰当的方式执法,本案死亡后果系由被害人违规执法和被告人逃避检查共同造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答辩要点: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交警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交警执法违法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重型货车驾驶员,明知交警通过攀爬车门及拍打车门、车窗的方式要求其配合检查,应当意识到拒不配合检查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其拒不按照交警指示行车的行为,显然具有放任造成他人伤亡的故意。被告人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说明被告人曾努力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影响对其具有放任故意的认定。被害人的执法行为虽然不完全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但公安部制定这一工作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交警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并未否定被害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相反,被告人在明知交警不顾安全执法的情况下,更应主动配合交警执法,更具有对执法交警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被告人在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路经交通要道时,拒不配合执勤交通警察检查,在明知执勤交警已经接触车辆的情况下,仍顾自行驶,造成车辆碾压执勤交警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案例:(2016)浙刑终216号]
4.辩方提出:被告人挣脱警用约束绳,趁被害人不备,用该警用约束绳从被害人背后勒住其颈部,并将其强行拖拽致其瘫软、昏迷倒地。被告人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且具有暴力成分,但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辩要点: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中认识的界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将会产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警用约束绳趁被害人不备从其身后勒住其脖子,并进行拖拽,致其晕厥的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面临窒息并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这是生活常识,正常的成年人一般都能预见,这一点也可以从案发现场监控录音录像中,3名证人强烈的呼喊表现予以印证。而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与常人无异,不存在对此种情况认识上的障碍。在此前提下,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而决意实施勒其脖子并拖拽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事实性认识,其行为体现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发生,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参考案例:(2016)粤0507刑初365号]
5.辩方提出:被告人虽然是聚众斗殴的邀约人,但故意杀人行为实行者是其邀约的同案犯,属于实行过限,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不构成故意杀人。
答辩要点: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个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邀约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明知多人持刀对被害人乱砍可能导致其死亡,仍然放任多人乱砍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死亡结果有间接故意,被邀约的人的行为未超出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其虽然没有直接动手实施杀人行为,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2017)湘3101刑初308号]
6.辩方提出:被告人仅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辩要点:(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无端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侵害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公然藐视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端挑衅,破坏公共秩序,以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自称与其姘居的“坐台小姐”被人强行带走,而纠集多人,携带自制手枪、尖刀等凶器,显然不是无事生非,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显摆取乐等流氓动机,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杀人、报复行动,且报复目标明确。其所携带的自制手枪、尖刀等凶器的杀伤力也远远超出寻衅滋事行为所能及的暴力范围。其间,受被告人纠集的同案犯开枪朝对方射击,将邻桌就餐的无辜者打死,致人死亡的结果亦非寻衅滋事罪所能涵盖。因此,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特征,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案犯的开枪杀人行为是否系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行为人在对《刑法》所规制的危害后果具有罪过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由实行犯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纠集人,携带自制手枪、尖刀等凶器,并在现场指挥报复他人,在其同伙持枪顶住他人的情况下,仍不予约束或制止。被告人在明知其所纠集的同伙持枪行凶而不予制约,在主观上对该持枪行凶的行为至少是容忍的。故其同案犯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并未明显超出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报复他人的故意范围,该行为不属实行过限,被告人应对同案犯的开枪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案例:(2009)浙刑三终字第159号]
7.辩方提出:被告人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情节。
答辩要点: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司法人员只是根据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可能是作案人,而没有切实、具体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仅属于形迹可疑;如果司法人员掌握了指向行为人犯罪的具体证据,如在其身上或住处发现赃物、作案工具、被害人血迹等,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仅是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相反,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而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本案被告人在供述犯罪事实前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公安人员怀疑被害人可能被害,且被告人有作案嫌疑,但这种怀疑主要来自经验和直觉,并没有切实、具体的证据来支持,故被告人的行为更多地符合形迹可疑的特征。在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一边安排民警与其谈话,一边安排技术人员对其所驾驶轿车进行勘查。结果发现,被告人的轿车后备箱被水冲洗过,并有浓烈的血腥气味,后备箱底部有暗红色斑迹,经提取作血迹预试验,确定系人血。在此情况下,公安人员遂开始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但其仍试图隐瞒犯罪事实,后经思想教育,才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可见,在被告人交代所犯罪行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认定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一定具体证据,虽然这时对从其轿车内检出的血迹尚未通过DNA鉴定确认系被害人的血迹,但结合被害人不正常失踪、被告人欠其巨额债务、发案时间段内行为反常等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不再是单纯的形迹可疑。被告人此时交代所犯罪行,显然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而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至于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此情节系其应当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一部分,属于判断认罪态度好坏的依据,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有自首表现。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9期565号]
8.辩方提出: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请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答辩要点:《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智商自幼比周围人差,该鉴定同时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且其杀人的主观动机仅仅是因为赔偿了被害人家5000元钱,并非因为遭遇不公,故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6)赣05刑初1号]
9.辩方提出:被害人对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
答辩要点“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相对应,属于“激情犯罪”的激情杀人也不同于预谋杀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即行为人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因失控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时间。
本案中,被告人提出延至当月底还款后,被害人在临近月底前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被告人均未接电话,被害人遂用手机发短信给被告人,要求被告人还款,否则到期时上门索要,并未提及带人伤害对方家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通话中,将自己家庭地址告诉被害人,其事先已知晓被害人前来索款,并到案发现场等候被害人;案发前,被害人系独自一人乘出租车前来,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有辱骂或者刺激被告人的言行。因此,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欠款的行为按常理不至于引起本案的发生,更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的杀人意图产生于其未至案发现场前,且事先准备杀人工具并携带至案发现场,自其产生犯罪意图到实施杀人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间隔、且被害人没有明显或者较大的过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2017)苏0803刑初176号]
10.辩方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答辩要点:《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段第(一)项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系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民间矛盾,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在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合议庭采纳该辩护意见。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周文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P80-8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人民法院案例选裁判摘要(刑事部分)151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放火罪
校园安全 | 职校生酒后滋事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5
陈兴良: (十个案例)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刑事案件上诉状与辩护词范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