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历史演进】
1.199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2.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废止1991年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现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解】
1.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起诉的未结案件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15〕18号,即利息保护规则适用三个区间,即绝对有效区间(年利率未超过24%),相对有效区间(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绝对无效区间(年利率超过36%)。详见下图: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在2020年8月20日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15〕18号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含当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含当日)的利息保护上限为起诉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详见下图:
3.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根据现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利息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
【计算示例】
假设案例:张三在2020年5月1日出借100万元给李四,约定利率月息4%,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张三实际向李四交付96万元,此后李四支付利息情况如下:
2020年6月3日支付5月利息4万元;
2020年7月1日支付6月利息4万元;
2020年8月5日支付7月利息4万元。
张三于2020年11月1日起诉至法院。2020年11月1日的一年期LPR年利率3.85%。请问,李四还欠张三多少本金和多少利息?
分析:
该案件的利息计算规则:该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所以〔2015〕18号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0日(不含当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含当日)的利息保护上限为起诉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即3.85%X4,月利率为3.85%X4/12。
具体计算如下表:
特别说明:
1.每次还款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用于扣减本金。
2.计息天数的计算公式:=DATEDIF(开始时间所在单元格,结束时间所在单元格,”d”)
3.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计息余额X计息天数X月利率/30
作者简介
邹花园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厦门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云南省公司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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