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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收藏 | ​“终本案件”如何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那么,法院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终本案件,使其继续执行呢?

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一)新发现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简称为《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种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大家都比较熟悉,也容易操作,只要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执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复执行。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

(二)原不可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这里的财产一般指的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有人会说,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财产应该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方式与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法院终本前,一般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是否意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这时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定要坚决地说不同意,并说到期前会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就不会解除查封、扣押,不会退还给被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要保持密切关注该财产的状况,定期向执行法院了解是否可以重新启动财产处理程序,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是特殊动产,如车辆,要及时了解执行法院或其他部门是否实际扣拥到该车辆: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该车辆,一定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或直接报警,扣押该车辆,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新发现的债权

新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可供执行的债权或可供执行的债权之前未到期现已到期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法院会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程序终本后,虽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有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时,就可以在申请变更追加的同时,申请恢复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中,有不少被执行人”跑路“或”玩失踪“,令申请执行人一筹莫展。如果符合上述变更、追加情形,可以尝试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为失踪人,申请成功后,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恢复执行。但这种做法实务中还没有被实践过,也没有检索到相似的案例。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这十几条规定分别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哪些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相关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地收集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证据,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特别要留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底,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注销登记变得更为简单便捷。企业适用于简易注销的情开之一“2)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大多数企业只要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就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就可能查询到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经过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一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承诺内容,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就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全体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变更追加其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无论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前还是之后,都要密切留意被执行人的家庭、家族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成员是否对被执行人有特别的关注,如有可能尽力取得其书面代偿承诺,然后申请执行法院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由请恢复执行.

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何恢复执行程序?

申请恢复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资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等

2.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若有原执行和解协议,附上)

3.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恢复执行申请书(部分法院要求附举证有财产的材料)

关于竞泽

负责人:康爱军 律师

职位: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部分社会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副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 常务理事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沈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临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沧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十堰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宝鸡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衢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调解员

·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 主任

·北京化工大学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

团队律师:祝倩懿、孟喆、高杨、姜泉羽

团队合作律师:张磊、张权、米娜

助理律师:李舒杨、王海伦、裴宇博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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